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2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王保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1 公 司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9,400,979,520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为 7,989,439,520 股,外资股为 1,411,54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 408,623 股 A 股库存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 9,400,570,897 股(其中内资股为 7,989,030,897 股,外资股为 1,411,540,000 股)。 出席会 议的 股东 及股 东授 权委 托代表 25 人, 代表 的股 份总 数为 5,447,447,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7.9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056,782,28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53.7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的股 份总数为 390,665,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16%;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406,776,7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7.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0,670,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4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表决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结果 东所持表决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权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2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表决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结果 东所持表决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权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 军先生为第九届董 5,433,645,454 99.75% 13,802,020 0.25% 0 0.00% 通过 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 辉先生为第九届监 5,413,947,361 99.39% 33,500,113 0.61% 0 0.00% 通过 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 (2)内资股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有表决 表决权 表决权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持表决权 持表决 持表决 的百分比 权的百 权的百 分比 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九届 5,055,936,788 92.81% 845,500 0.02% 0 0.00% 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辉先生为第九届 5,054,180,920 92.78% 2,601,368 0.05% 0 0.00%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外资股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九届董 377,708,666 6.93% 12,956,520 0.24% 0 0.00% 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辉先生为第九届监 359,766,441 6.60% 30,898,745 0.57% 0 0.00%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九 39,825,259 0.73% 845,500 0.02% 0 0.00%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辉先生为第九 38,069,391 0.70% 2,601,368 0.05% 0 0.00%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 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2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 公司第九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3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原股东代表监事申 长纯先生的辞职报告于今日起生效,申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也不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照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4 2.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