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公司章程修订案2017-08-2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
修改:
修改后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宾 修改后的内容
的条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8)后生 公司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8)后生
第二条 第二条
字第 261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 字第 261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20192000001028。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2497944756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
第七条 第七条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五)总裁办公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金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纪委”),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
增加 第八章
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党委会
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八章以后的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
相应章节条款
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依次顺延。
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
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党群部作为党委的工
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公司纪
委设纪检监察部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
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委
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会同
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
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落实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准
则、条例;
(二)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
贯彻执行;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
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对党
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五)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
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准则、条
例的案件;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本章程修订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