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2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
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同意提名陈亚军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聘任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是为了公司发展以及生产经营
工作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梁玉堂的总裁职务,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梁玉堂不再担任公
司总裁。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亚军为公司总裁,陈亚军的提名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
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广基 高燕萍 沈永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