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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29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8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28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玉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78,794,00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31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228,452,7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3279%。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0,341,2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8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 50,850,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89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8,9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0,341,23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8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
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 227,943,839 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预计的 2021 年日常

关联交易范围内,与南京益同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产销协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34,4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725%;反对 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34,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 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8,17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778%;反对 619,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30,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7819%;反对 619,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远扬、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1年1月29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