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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7-30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了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吴兴区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诉讼起诉状》、《传票》等诉讼

文件,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

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三方于 2018 年 1 月 9 日签订的《湖州市社

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判令金陵药业立即

归还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保证金 15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1 月 9 日

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孳息(孳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金陵药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现将相关进展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2020)浙 0502 民初 5043 号《浙江省湖州市

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驳回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111800 元,由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负担。如不服

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兴区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

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

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1、《民事诉讼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