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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9-24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8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
中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 2020 年 1 月 3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2020)苏 01 民初 77 号《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南京市中院作出的(2020)苏 01 民初
77 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州国信物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于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苏民终 707 号。前述事项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3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4)。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 707 号《民事
判决书》,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
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227,843 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
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但
会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国
信物资、陈国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产生积极作用(前述事项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控股子
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
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金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