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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12-31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本计划

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

心管理/骨干团队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

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

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

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