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2022-03-2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市属集团子企业推行任期制和契
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市属集团子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操
作指引>的通知》(宁国资委企领〔2020〕91 号)等文件要求,积极
稳妥推动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
职业经理人改革,完善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体系,科学、客观、公正
评价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成果和业绩贡献,实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协
同联动,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
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
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陵药业开展职业经理人改革的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
理等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指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性原则,同时兼顾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薪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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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既要考虑其承担改革的职业风险,又要统筹考虑与公司内部收入
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
(二)坚持差异化薪酬原则,建立职业经理人基于岗位的薪酬体
系,按照职责分工、岗位价值、重点工作、责任风险、承担指标和贡
献情况,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
(三)坚持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充分体现经营层薪酬与经营业绩
的同向关联。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
应,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并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薪
酬追索扣回制度。
(五)坚持市场化薪酬决定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
酬降。
第五条 管理权限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部
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标准在任期内
不变。基本年薪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在岗职工人均
收入、公司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及经营管理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总
裁基本年薪即为基本年薪标准,岗位系数为 1,其他职业经理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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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由董事会在总裁基本年薪的 0.8 倍以内确定。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岗位系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
包括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专项奖励。
(一)年度考核绩效年薪
原则上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基数为基本年薪的 1.5 倍,总裁年度考
核绩效年薪岗位系数为 1,其他职业经理人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岗位系
数应结合个人岗位职责、任务分工,由董事会在总裁的 0.6-0.9 倍之
间综合确定,并根据岗位职责分别签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根
据考核结果实施兑现。
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100,其中:
1.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岗
位系数
2.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经营业绩指标得分+重点工作任务指标
得分-约束性指标扣分+加分指标得分)×民主测评系数
3.民主测评系数:民主测评得分小于 60 分(不含),系数为 0;
测评得分在 60 分(含)—70 分(不含),系数为 0.8;测评得分在
70 分(含)—80 分(不含),系数为 0.9;测评得分在 80 分(含)
—90 分(不含),系数为 1;测评得分在 90 分(含)—100 分(含)
之间者,排名前 20%(不足 5 人的,最多 1 人,大于 5 人的四舍五入
取整确定人数),系数为 1.1,其余系数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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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与职业经理人双方签订的绩效考核目
标责任书确定。
(二)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
职业经理人可参与公司实施的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具体计提规
则和分配规则如下:
1.企业在考核年度发展浮动系数达 1.05 且年终超额完成利润目
标,经营业绩其他项指标考核得分不低于基础分 的 90%,对超额部
分可按一定比例计提超目标奖励,根据企 业盈利规模,奖励金额分
类分段计提,比例如下∶
利润总额目标值 利润总额超额比例区间 计提比例
目标值<完成值≤目标值的 105% 5%
5000 万元及以上
完成值>目标值的 105% 9%
目标值<完成值≤目标值的 105% 3%
5000 万元以下
完成值>目标值的 105% 6%
利润总额完成值、目标值,原则上须与年度财务预算口径一致。
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计算基数和完成数须同口径扣除固定资产处置
(含拆迁补偿)、股票公允价值变动、重大股权出售、政府政策性补
贴、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变动等非经常性收益。
发展浮动系数∶根据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基准值增幅比计算
确定。目标值与基准值相比,增幅为 5%-10%(不含)的系数为 1.05。
利润总额目标值:参照董事长的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
标值。
2.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团队,优先用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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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契约化改革的成员。其中∶参与改革的董事长
和总裁的分配比例按照南京市国资委相关改革指引执行,其他参与经
理层改革成员,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分
配方案,其分配比例应不高于董事长、总裁的分配比例。
3.参与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契约化改革的领导班子成 员个人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个人考核绩效年薪。未参 与改革领导班子成
员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基本年 薪标准,且不高于参与改革
副职成员的平均分配值的 80%。
4.公司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金额较大的,可以用于对 核心管理
团队、营销团队、技术骨干实施奖励。
5.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分两期发放,年度考核后兑现 70%,剩余
30%在任期考核后兑现,其中任期内第三年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的 30%
与任期激励第二期兑现同步发放。
如在领取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后的一年内,利润指标出现大幅下
降,董事会可根据主客观因素分析,酌情扣减未兑现的利润总额超目
标奖励。
6.不适用于本条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的情形∶
(1)按照国企改办发〔2021〕1 号文件精神,实施企业超额利
润分享机制的,不再执行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
(2)当年利润总额亏损或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负。
(3)过往利润指标波动巨大不便于准确设定年度和任期利润指
标,或公司处于行业波动周期、产业培育期等。
(三)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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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和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的专
项奖励,按相关文件执行,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事项明确分配规则。
第九条 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个人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任期
收入。
任 期 激 励 =任 期 起 始 年 度 年 薪 标 准 ×任 期 绩 效 考 核得 分
/100 ×任期激励系数×3,其中:
任 期 绩 效考 核 得分 =经济 指 标得 分 +运 营 质量 指 标得 分 +
发 展 指 标得 分 。任期绩效考核得分上限为 100 分。
任期激励系数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薪酬水平,原则上为 15%。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未实现企业效益增长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的,职
业经理人的薪酬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公司董事会研究
确定。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
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
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综合业绩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二条 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健全内部
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具体情
节进行处理,在给予扣分处理的基础上,缓发或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
职业经理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要求职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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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
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国家监管规定和公
司章程,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生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
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依据不同处分
方式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薪酬扣减,不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职业经理人离任后,公司发现因其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根据其承担的责任,追索部分或全部相
应期限内已兑现的年薪收入,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实行“月度预支、年度结算、任期
兑现”,即:基本年薪按月度发放;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
后结算兑现;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和专项奖励根据奖励类别对应发放
时序进行兑现;任期激励在任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发放,
分两年平均支付。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研究,可给予职业经理人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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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年薪标准 30%以内的月度预支额度。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处理
(一)各类休假、各种代扣款、各种违纪扣款按照国家相关管
理规定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中途入职。中途入职的职业经理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等结合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三)中途离职。由于个人健康原因(需提交详细的医疗诊断
证明)或由于组织调动离职的职业经理人,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考核结果计算。因其他个人原因离职的
职业经理人,其完整工作年度的绩效年薪按实际兑现,其非完整工作
年度的绩效年薪不再发放,其任期激励不再发放。因考核不胜任、违
法违纪、从事有损企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等原因被解除聘任的,不再
发放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薪酬为税前收入,由个人按规定依法纳税,
不得由公司或变相由公司缴纳。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薪酬计入公司工资总额,薪酬管理及信息
披露等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不得再从公司(包括兼职企业)领取任
何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政策允许的改革性津补贴除
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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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职业经理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地方政策文件变动或公司遇到重大生产经
营情况变动,经职业经理人或董事会提出修改变更意见的,本办法随
之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
本办法制定、完善分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
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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