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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23-02-28  

                        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7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

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

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新工集团”)。本次发行前,新工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7,943,839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4.60%。本次发行中,新工集团拟

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不超过33,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新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已超过30%,新工集

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
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

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的相关规定,新工集团就本次发行相关股份限售期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若本公司较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金陵药业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

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反之,本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若本公司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个月,增持超过金陵药业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认购的本次

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

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按照金陵药业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认购的股份

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公司基于本次发行

所取得的金陵药业股票因金陵药业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

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结合上述新工集团作出的承诺,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

准的前提下,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新工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
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