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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汇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06-18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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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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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
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
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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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
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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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
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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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子女、父母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
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
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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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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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管
理办法生效执行后,若由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变动,导致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前述文件
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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