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方汇通: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6-18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
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
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       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
财务资助。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
                                             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            第十三条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提供财务资助:                               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
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
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
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      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的定义,回避表决的执行程序等适用《深    股东的定义,回避表决的执行程序等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
第 10.2.1 条、10.2.2 条的规定。             10.2.2 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
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公司及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
可以预测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发生的对公司      可以预测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发生的对公司
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总金        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总金
额,在该事项及相关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额,在该事项及相关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审议批准后,在预测金额范围内根据协议      东审议批准后,在预测金额范围内根据协议
提供财务资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一笔      提供财务资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一笔
业务必须根据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控制权限和      业务必须根据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控制权限和
程序向公司有权机构事先报备并经有权机构      程序向公司有权机构事先报备并经有权机构
作出决定后方可办理。审议该财务资助事项      作出决定后方可办理。
的议案必须经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
理、新产业管理(如涉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第十七条 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由
务资助)、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及涉及      财务部提出,综合管理部、风控合规部、董
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发表意见      事会办公室会签,经财务总监签字后提交总
并会签后,经全体分管上述部门和控股子公      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并签字后提交总      议。任何机构和人员均不得超出已经董事会
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金额范围同意办理或办理
议。任何机构和人员均不得超出已经董事会      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业务。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金额范围同意办理或办理
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删除
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      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
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
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     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义务的情况。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
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
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     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务能力的判断;
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
务能力的判断;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     表独立意见;
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八)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交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权限:                                 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                                   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查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四)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款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会议决议,并将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第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五)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管理人员前 1 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其他后续工作。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的方式召开,则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     式召开,则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会议决议内容。                             决议内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汇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
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     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母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     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号码等):
日内;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    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      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据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锁定。                                    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内,   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内,通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    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格;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
                                         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
                  ——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
                                         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
                                         促其配偶、子女、父母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
10 日内;                                   前 1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10 日内;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
                    ——                    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
                                            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
                                            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                    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行为:                                   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息,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施行。                         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生效执行后,
                                         若由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变动,导致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与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从
                                         其规定。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