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12-2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国
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
2-1-2-1
目录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5
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适用的法律依据 ............................................................................ 6
三、本次无偿划转的批准和授权....................................................................................... 6
四、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7
五、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7
六、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8
七、结论意见................................................................................................................... 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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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国重汽集团济南
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重工”或“申请人”)的特聘法律顾问,就申请人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由济南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将持有的中国重型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45%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山东重工持有,同时山东省
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投”)将持有的重汽集团 20%的股权除资
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山东重工行使,即山东重工成为重汽集团的控股股东
并取得其控制权,从而导致山东重工通过重汽集团控制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或“上市公司”)64.55%(保留 2 位小数,下同)的股份权益
(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 或“本次收购”)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国重汽股份义务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申请豁
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申请人的如下保证:
1.申请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有关人员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有效
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申请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记载的
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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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
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情形。
4.申请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与申请人自该等文件资料的
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
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或披露了
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
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
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山东重工及相
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
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山东重工及
相关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等相关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公示信息
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涉及的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限)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参与本次股份变更的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诸
如《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发表意见;于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中需要引用其他中介机
构所出具的上述专业报告的结论或涉及到上述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依赖
于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上述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中
介机构所出具的上述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
证和承诺。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山东重工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需
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本所仅对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有关法律事宜(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列为准
且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其他事宜本所不发表意见,亦不就该等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东重工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如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保证
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
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特就山东重工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有关事宜(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列为准且为限)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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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山东重工为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
1.山东重工系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注册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山东重工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690641760Y;住所为:济南市
燕子山西路 40-1 号,注册资本为:3,000,000,000.00 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谭旭光;经营范围为:“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经营;投资和企业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燃机及其配
套产品、工程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动产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山东重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山东重工系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履行主要出资人职责的国资控
股公司。山东重工的全部出资人为山东省国资委、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重工的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
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 山东国惠投资 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有限公司 理事会
70% 20% 10%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
公司
(二)申请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申请人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shixin.csrc.gov.cn)、“信用中国”
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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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重工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国资控股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能导致其终止营业
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适用的法律依据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无偿划转前,济南市国资委持
有重汽集团 80%股权,重汽集团间接控制及直接持有中国重汽合计 433,143,126 股股份
(占中国重汽总股本的 64.55%),重汽集团为中国重汽的控股股东,济南市国资委为中国
重汽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重汽集团仍间接控制及直接持有中国重汽合计 433,143,126
股股份,占中国重汽总股本的 64.55%,山东重工直接持有重汽集团 45%的股权并实际
控制及支配重汽集团 65%的股权表决权,即山东重工通过重汽集团取得并控制中国重汽
64.55%的股份权益,成为中国重汽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重汽的实际控制人亦将变更为
山东省国资委。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本次无偿划转将使山东重工拥有中国重汽权益的股份超过中国
重汽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收购办法》,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本次无偿划转属
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
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
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因此,
山东重工可据此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需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本次无偿划转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19 年 9 月 23 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人员依据香港《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作出山东重工并无于《收购守则》
第 26.1 条项下发出强制要约责任的决定;
2.2019 年 9 月 23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的批复》(济政字[2019]54 号),同意本次股权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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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 年 9 月 25 日,济南市国资委与山东重工签署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以下简称“《无偿划转协议》”);
4.2019 年 9 月 27 日,山东国投与山东重工签署了《国有股权授权行使并一致行动
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委托协议》”);
5.2019 年 9 月 29 日,山东重工收到山东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无偿划转中国重型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5%国有产权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字[2019]44 号),山东省
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本次收购尚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
2.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山东重工的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外,山东重工就本次无偿划转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相应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济南市国资委持有重汽集团 45%股权权
属明确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处置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无偿划转的批
准和授权”之“(二)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所述程序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2019 年 9 月 29 日,中国重汽已在相关媒体上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披露了《中国
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019 年 9 月 29 日,山东重工已在相关媒体上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披露了《中国
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2019 年 9 月 29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在相关媒体上就
本次无偿划转事项披露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披露《收购报告书》及
在中国证监会豁免山东重工的要约收购义务和反垄断审查通过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山东重工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无偿划转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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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申请人提供的《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交易的自查报告》,申请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 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
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国重汽股票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次收购
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具备实施本次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除尚需中国证监会
豁免山东重工的要约收购义务以及通过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外,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相
关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在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
三部分第(二)项所述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后进行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申请人已
按照《收购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
外,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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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 号),山东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山东省审计厅,不再设立省属企业监事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重工原监事
人员的职务已被免除(尚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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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魏 晓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二〇一九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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