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0—0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01 月 10 日下午 14:40 在
公司本部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0 年 0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0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01 月 10 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01 月 10 日下午
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瑞群先生现场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
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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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0 年 01 月 0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671,080,800 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33,893,9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6560%;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39 人,代表股份 72,097,4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43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5,991,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9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848,2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5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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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同意 72,841,24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 433,143,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44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841,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4%;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重大投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05,991,3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848,2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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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广新、祁辉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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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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