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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0—06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4:50 在

公司本部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文生先生现场主持;大会的召集、召

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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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1,080,8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8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9,562,5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461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33,854,3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650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25 人,

代表股份 45,708,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111%;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419,4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7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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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79,495,043股(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351,917股(含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德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同意46,419,43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419,432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广新、祁辉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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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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