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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11-14  

                        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安永”)接受中国重汽(香
港)有限公司委托,按照《香港审阅业务准则第 2410 号-由实体的独立核数师对中期财务
信息进行审阅》对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和各子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中
期财务信息执行审阅,并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中期审阅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下发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278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们以上述我们对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阅工作为依据,对贵公司就反
馈意见中提出的需由会计师进行说明的相关问题所作的答复,提出我们的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安永就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需由会计师进行说明
的相关问题所作答复的专项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北京


                                                          2020年11月
问题四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70 亿元,用于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高性能桥壳自
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
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
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募投项目的资金使
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4)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结合报告期内现有产能利用情况、行业市
场需求、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结合人才储备、技术、现有产能利用率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
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和“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
线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均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
    对于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公司拟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山东重工绿色制造产业城
规划迁建公司现有年产 16 万辆重型卡车产能,无新增产能。在公司现有的技术工艺、质量管控、
销售渠道的基础上,本项目通过升级现有产能,优化生产流程,提升生产线信息化、柔性化、自
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整车产品和工艺流程中能源利用效率,加强产品品质保障能力,从而增
强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
    对于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公司拟建设一条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本
项目通过增加桥壳产能,提高公司核心零部件的产量和自给率,以更好的匹配公司业务规模的扩
张;同时,新建产线为智能化产线,其产品具有技术先进、安全性好、重量轻、承载能力强、经
济性好、质量可靠等优势,加强了重要零部件的质量把控能力和整车质量保障能力,可以更好的
满足公司对整车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升重卡在安全性、经济性和舒适性等方面的市场竞争力。
本项目在公司现有桥壳生产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通过扩大产能产量,提升产品品质,增加收入,
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综上,募投项目实施前后,公司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未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
和盈利模式合理,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二、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包括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
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
能生产线项目的投资数额的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以及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一)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

    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的投资数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1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       是否属于
 序号         投资类别         投资规模
                                                   投资规模            投资占比        资本性支出
  1       新增建设投资           611,440               470,000         76.87%              -

 1.1      建安工程               202,033                   165,000     81.67%              是

 1.2      设备工程               286,810                   260,000     90.65%              是

 1.3      工程其他费用            87,987                    45,000     51.14%              是

 1.4      预备费                  34,610                        -          -               否

  2       搬迁原有设备            12,550                        -          -               是

  3       铺底流动资金           245,770                        -          -               否

            合计                 869,760               470,000         54.04%              -


      本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该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设备工程投资和工程
其他费用,其中:
      1、建安工程投资
      建安工程投资包括新建建筑物土建工程及室内公用安装工程;厂区公用工程包括厂区公用管
线以及道路及广场、试车跑道、围墙、绿化等工程,建筑工程费用是根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参
照地方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估算。
      2、设备工程投资
      设备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价格、运杂费、安装费用。设备价格按照国内设备现行市场价格估算。


      上述建安工程费用和设备工程费用的具体测算过程和依据如下:
                                          建筑面积            建安工程投资          设备工程投资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平方米)                (万元)              (万元)
  1      生产工程                             748,131                 148,998             277,810

 1.1     车架加工车间                          89,454                  22,363              53,260

 1.2     车身车间                             150,632                  45,190             132,617

 1.3     车身预制车间                              7,680                2,304               6,626

 1.4     总装车间                             224,158                  40,348              52,000

 1.5     底盘车间                              40,602                   8,120              30,000

 1.6     KD 中心                               40,000                   7,200                    770

 1.7     联合厂房一                            99,606                  11,953               2,300

 1.8     联合厂房二                            96,000                  11,520                    230

  2      公用动力工程                          20,776                   3,847               9,000

                                               2
  3      服务性工程                           30,712           9,214                     -

 3.1     食堂、宿舍                           24,192           7,258                     -

 3.2     其他                                    6,520         1,956                     -

  4      厂区管网                                   -          7,240                     -

  5      其他                                       -        32,734                      -

 5.1     场地平整                                   -          2,175                     -

 5.2     厂区道路、广场                             -         29,307                     -

 5.3     厂区绿化                                   -            932                     -

 5.4     厂区围墙、大门等                           -            320                     -

                合计                         799,619        202,033              286,810


      3、工程其他费用
      工程其他费用投资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设计费等费用,主要参
照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价格估算,具体测算过程和依据如下: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2,495

   2       工程设计费                                                                 9,885

   3       工程监理费                                                                 2,735

   4       工程保险费                                                                 1,095

   5       联合试运转费                                                               1,945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9,671

   7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1,227

   8       土地使用费                                                             46,590

   9       勘探测量费、专项评价费及其他                                               2,344

                             合计                                                 87,987


      综上,本募投项目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合理、充分,项目投资中所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均为资
本性支出。

      (二)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

      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拟在现有厂房的基础上投资 36,879 万元建设一条高性能
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投资数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3
                                                   投资规模         拟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           是否为
             序号               投资类别
                                                   (万元)            (万元)            投资占比         资本性支出
                  1       建安工程                      3,791                      -           -                  是

                  2       设备投资                     33,088                30,000        90.67%                 是

                 2.1      半壳加工相关设备              2,200                  2,200       100.00%                是

                 2.2      中段焊接相关设备              5,720                  5,720       100.00%                是

                 2.3      桥壳总成毛坯焊接              8,430                  8,430       100.00%                是

                 2.4      机加工自动化单元             12,920                12,920        100.00%                是

                 2.5      总成焊接、桥壳清洗            3,818                     730       19.12%                是

                              合计                     36,879                30,000        81.35%                 -


                      综上,本募投项目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合理、充分,项目投资中所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均为资
            本性支出项目。

                      三、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一)募集资金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预计建设期
号                                              资金金额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智能网联(新                                             约为 22 个月,
1    能源)重卡项                    869,760      470,000     预计 2024 年全            190,849       147,297          131,854
     目                                                             部达产

     高性能桥壳自                                             约为 18 个月,
2    动化智能生产                     36,879       30,000     预计 2022 年全             15,000          15,000                  -
     线项目                                                         部达产

     偿还银行贷款
3    及补充流动资                    200,000      200,000             -                        -        200,000                  -
     金

          合计                   1,106,639        700,000                               205,849         362,297          131,854



                      (二)本次募集资金未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
            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在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前,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部分的投入,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
                                                                4
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后上述募投项目投入的资金将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对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专项鉴证报告基础上进行置换。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结合报告期内现有产能利用情况、行业
市场需求、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结合人才储备、技术、现有产能利用率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结合报告期内现有产能利用情况、
行业市场需求、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
匹配

       1、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是公司现有产能的迁建和优化,可提升生产线产品质量保证能
力,满足公司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需求。
    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是公司重要零部件的扩产和技术升级,可加强公司重要零
部件的自给率和质量把控能力,进而提升整车产品质量。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与延伸,有助于
公司产品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2、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1)报告期最近一期现有产能利用情况

    公司设计整车产能为年产 16 万辆。由于公司生产线为柔性生产线,可以生产不同的车型,
因此,根据当年的订单不同、生产的车型不同,最终实现的产量也不同。最近一期公司的实际产
量为 8.01 万辆,产能利用率为 100.12%,主要系下游需求旺盛,为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加大生产
力度产量增加等原因所致。

       (2)重卡行业市场需求情况

       ①基建、物流领域的发展带动重卡行业持续增长

    重卡行业是国民经济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 年国内重卡行业实现销量
117.43 万辆,2020 年 1-10 月,国内重卡销售量达 136.52 万辆,较 2019 年 1-10 月销量增幅达
到 39.25%,持续创造市场销量的新高。




                                             5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中央会议强调“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投资”。随后,各省
陆续发布交通强国省级方案,以沿海高铁、智慧高速、轨道交通等超级工程为重点,加强交通运
输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策将为工程重卡销量的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伴随我国物流行
业快速发展,物流运输需求的增加带动物流重卡销量持续增长。此外,“一带一路”项目带来更
多基建投资机会,促进重卡出口。

    ②国家政策驱动重卡行业持续景气

    近年来,排放标准升级、“国三”车淘汰、治理超载等政策激发了重卡行业的增量替换需求,
促使重卡步入更新换代阶段,带动重卡行业景气度持续走高。
    2018 年 6 月 22 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国六标准”分为“国六 a”和“国六 b”两个
阶段,并计划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和 2023 年 7 月 1 日在全国对所有重型柴油车统一实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在 2020 年底前在京津冀及周
边地区、汾渭平原地区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100 万辆以上。
    随着“国六”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为加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车辆淘汰,2019
年 1 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等 11 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部分地区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国三”重卡报废,鼓励“国三”标准车辆提前淘汰。

    (3)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

    目前重卡行业的集中度较高,主要企业包括一汽解放、东风集团、中国重汽集团、陕汽集团。
上述四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 70%左右。其中公司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最近三年的销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辆

                                             6
                            2019 年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品牌
                     销量         市占率           销量        市占率         销量           市占率

  一汽解放            27.52           23.44%           26.10        22.74%        24.08        21.56%

  东风集团            24.06           20.49%           21.71        18.90%        21.62        19.35%

  陕汽集团            17.73           15.10%           17.20        14.98%        17.31        15.50%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年的销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也反映了行业处
于持续增长的趋势。
    上述主要竞争对手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品牌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一汽解放                              787.78                    726.53                  708.33

   东风集团(商用车)                          688.72                    600.69                  597.47
   注:一汽解放数据来源于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备考报告;东风集团数据为商用车数据,来源于
         其年报;陕汽集团无单独的公开数据。
    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年的经营呈现向好趋势,反映了行业的景气度较好。

    (4)募集资金金额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总资产为 304.54 亿元,总负债 223.19 亿元。公司最近三年一期
销售收入分别为 373.10 亿元、403.78 亿元、398.43 亿元、266.15 亿元,整体呈增长趋势。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70 亿元,其中 47 亿元拟用于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
3 亿元用于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建设,20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各项目的投资规模与公司的资产及经营规模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
    ①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本项目系公司基于未来长期发展及升级公司现有生产线,
从而提高自动化、柔性化、智能化生产水平,提升整车新产品和工艺流程中的生产效率及整车质
量而必须要实施的投资项目,项目系在现有产能规模的基础上对现有产能的迁建和优化,本项目
投资建设规模 86.98 亿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47 亿元,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销售
收入 567.75 亿元,利润总额 22.39 亿元。上述项目投资总额及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相较公司的总
资产规模来说不足 30%,与公司的资产规模、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
    ②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桥箱公司的桥壳产能与公司重卡
整车产品对桥壳的需求相比,存在一定的产能缺口,本项目基于公司重卡现有产销量规模以及发
展趋势,扩充冲压桥壳产能,提高公司重卡核心零部件的自给率,增加桥壳产能与公司现有重卡
产能的匹配性,本募投项目拟投资总额 3.69 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3 亿元,相关投资建设规模
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与公司的资产规模、实际经营规模及未来的发展需求相
匹配。
    ③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公司根据现有的业务规模以及增长情况、未来流动
资金缺口以及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基础上测算确定。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短期借款金额 30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74.89%,公司需要通过股权融资降低负债率及补充流动资金缺口。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二)结合人才储备、技术、现有产能利用率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新增产
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7
    1、人才储备

    公司是我国重卡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及中国重汽集团的前身为成立于 1958 年的济南汽车
制造厂,试制出了中国第一辆重卡,有着丰富的制造经验。在多年深耕重卡行业的过程中,公司
构建了完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的人才架构体系,不断引进和培养优秀行业人才,积累了
大批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截至 2020 年 6 月
末,公司员工数量 6,924 人,其中生产人员 4,907 人 、研发人员 525 人,公司完善的人才储备
体系以及专业的员工和管理团队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在行业内取得了较明显的技术和市场领先优势,技术储备丰富。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大
规模技术改造、技术升级,现已拥有涵盖重卡生产全工艺流程的多条具有国际水平的“重卡专业
生产流水线”,通过实施“精益化管理”和贯彻 IATF16949 质量标准体系,使得整车生产能力和
质量保证能力跨入“世界先进水平”。

    3、市场储备

    公司拥有覆盖全国各大省市的区域经销网络、配件供应网络和售后服务维修网络,构建起了
覆盖全国、分布合理、运行高效的现代化营销服务体系,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已拥有经销
商 600 余家,形成了覆盖重点城市辐射全国的营销网络。经过多年的合作,公司与经销商建立了
稳固的合作关系,在业务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有效提高了运作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为公司产
品迅速触达终端客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渠道作用,巩固了领先的市场份额,并且开拓了新客户与
产品市场。公司通过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深化配件改革,优化信息化流程,缩短服务半径,实现
“亲人”服务转型升级;利用“智慧重汽”、“一线通”等信息平台,能够深入分析客户需求,
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公司目前产品除在国内市场占据较高市场份额外,依托中国重汽集团国际有
限公司,产品出口已连续多年位居国内重卡行业出口首位。

    4、现有产能利用率及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1)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

    近年来,基建、物流领域的发展带动重卡行业持续增长,国家政策驱动重卡行业持续景气。
重卡销量自 2013 年的 77.41 万辆增长至 2019 年的 117.43 万辆,年复合增长率为 7.19%。2020
年 1-10 月,国内重卡销售量达 136.52 万辆,较 2019 年 1-10 月销量增幅达到 39.25%。
    在上述行业背景下,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实际产量分别为 12.50 万辆、11.61 万辆、10.70 万
辆和 8.01 万辆,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8.14%、72.57%、66.89%、100.12%,接近饱和。
    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为迁建项目,该项目系针对现有产能的搬迁和优化升级,无新
增产能,在现有的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规模以及公司产能利用率的情况下,本项目迁建产能可以
有效消化。

    (2)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

    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桥箱公司生产的桥壳主要为内部供应,冲焊桥壳总成现有最大自制产能
800 件/天,合 12 万辆/年,根据公司重卡现有产销量规模以及发展趋势分析,现有的桥壳配套
存在产能缺口。本项目通过新增生产线的方式扩大桥壳的产能,拟增加冲焊桥壳产能 450 件/天,
合 6.8 万辆/年,可提高公司重卡核心零部件的自给率,因此,本项目新增产能可以有效消化。


                                           8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迁建及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具备可行
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五、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一)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1、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

      公司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预计效益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序号                   经济指标                单位           数额              备注

  1      销售收入                              万元         5,767,500.00       达产年

  2      增值税                                万元            96,346.09       达产年

  3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1,561.53       达产年

  4      总成本费用                            万元         5,532,026.86       达产年

  5      利润总额                              万元           223,911.61       达产年

  6      所得税                                万元            55,977.90       达产年

  7      净利润                                万元           167,933.71       达产年

  8      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                    12.93

  9      投资回收期(税后)                     年                    7.35   自投产日起

      2、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

      公司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预计效益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序号                   经济指标                 单位         数额             备注

  1       营业收入                                   万元     42,066.00        达产年

  2       增值税                                     万元      1,851.50        达产年

  3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22.18        达产年

  4       总成本费用                                 万元     35,533.08        达产年

  5       利润总额                                   万元      6,310.74        达产年

  6       所得税                                     万元      1,577.69        达产年

  7       净利润                                     万元      4,733.06        达产年

  8       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            16.81

  9       投资回收期(税后)                          年              7.10   自投产日起

      (二)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1、智能网联(新能源)重卡项目

                                           9
       (1)收入的测算

    在对近年重卡行业产销情况及市场需求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需求、政策的导向以
及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拟通过本项目进行智能网联(新能源)卡车的产品布局,在安全性、经
济性和舒适性上做到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并从智能化技术水平上大幅提升重卡产品性能。基于
募投项目的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定位,公司预计募投项目重卡产品的销售价格在 30-40 万/辆的
区间,据此计算,本项目达产后年营业收入为 5,767,500.00 万元。

       (2)成本费用的测算

    公司采用生产成本费用要素法对成本进行分类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①原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等材料费用,参照同类产品材料成本水平测算。
    ②燃料及动力费:根据项目情况,参照同类产品燃料、动力消耗水平测算。
    ③工资费用:根据本项目的劳动定员,投产年按人均年工资标准 10 万元计算工资总额。劳
动定员根据生产进度逐步投入。工资中含职工福利基金、劳动保险费、公积金等提取的各项工资
性费用。
    ④折旧及折旧方式:新建建筑物采用直线折旧计算,折旧年限为 20 年,净残值率为 5%;新
增设备采用直线折旧计算,设备折旧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率为 5%。
    ⑤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 10 年计算,递延资产摊销年限为 5 年。
    ⑥财务费用:将生产经营期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以财务费用的形式计入
总成本费用。
    ⑦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参考公司现有费用水平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
    据此,本项目达产年预计总成本费用为 5,532,026.86 万元。

       2、高性能桥壳自动化智能生产线项目

       (1)收入的测算

    根据公司投资规模和近三年产销情况及市场需求,预测本项目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如下表所
示:
 序号                产品名称              均价(元/件)              年产量(件)

   1        MCY 系列桥壳                           3,116.00                     135,000
    据此,本项目达产后年营业收入为 42,066.00 万元。

       (2)成本费用的测算

    公司采用生产成本费用要素法对成本进行分类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①原材料费:产品直接材料费是按设计纲领估算各年实际需要量,套用不同物料的现行定额
价格计算。
    ②燃料及动力费: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的燃料、动力消耗量及其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③工资及福利费:项目建成后预计生产人员 200 余人,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按当地平均工资水
平估算。
    ④折旧及折旧方式:新增设备及新建建筑物均采用直线折旧计算,设备折旧年限为 10 年,
净残值率为 3%;建筑物折旧年限为 20 年,净残值率为 3%。
    ⑤摊销:本项目无此项。


                                           10
    ⑥财务费用:将生产经营期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以财务费用的形式计入
总成本费用。
    ⑦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公司原有各项费用数据,结合本项目生产规模、人
员和设备等具体情况,分别预测计算期各年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各项费用测算在企业目前费用指标基础上,并考虑了生产规模扩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
提高等因素进行估算。
    据此,本项目达产年预计总成本费用为 35,533.08 万元。

    3、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及合理性

    综上,募投项目中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是基于公司产品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自
身的业务发展规划及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的测算,具有谨慎性及合理性。

    会计师对此核查意见如下:

    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
项目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2、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核查各项
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3、获取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决议等资料,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资
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
资金;
    4、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5、获取发行人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目前发行人经营情况及未来规
划情况,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使用的假设、参数。


    基于综上所述程序,会计师未发现发行人的下述说明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
    1、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与公司现有业务一致,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
配,具有合理性;
    2、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数额安排和测算合理,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属于资本性支出;
    3、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合理,本次募集资金未包含本次发行相
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4、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本次募投项目的迁建及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
性,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具备可行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依据合理,效益测算合理。

问题五

    申请人最近一期经营业绩较大增长。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较大,营业税金及附加与
营业收入变动不完全匹配。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新冠疫情背景下,申请人最近一期经营业
绩较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报告期内主要非经常性损益产
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大额减值准备的转回和对经销商的违约罚款
是否说明申请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3)结合营业税金及附加
计算过程说明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变动不完全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发行人回复:

       一、新冠疫情背景下,申请人最近一期经营业绩较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一致

       (一)2020 年,受到物流需求旺盛、基建项目需求、国三淘汰、严查超载等多重因素影响,
重卡市场达到历史高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重卡销量呈明显的前低后高态势。2020 年 2-3 月受疫情冲击,
重卡销量同比及环比出现大幅下滑。
       2020 年 4 月起,在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物流端和工程端重卡需求持续释放,叠加“高
速公路免费通行”、“新基建”、国三淘汰、严查超载等政策机遇,对 2020 年全市场重卡销量
情况形成了有力支撑,2020 年 4-6 月,连续 3 个月重卡销量规模均刷新同期历史纪录,同比增
速均超过 60%;2020 年上半年重卡累计销量达到 81.1 万辆,已接近 2019 年全年 117.4 万辆总销
量的 70%,重卡市场达到历史高位。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

  16

  12

  8

  4

  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二)2020 年来发行人收入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2020 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发行人积极应对,多
措并举,在有效抗疫的同时,有序快速推进复工复产,紧抓机遇,2020 年业绩受到疫情带来的
负面影响较小。
       发行人为国内重卡龙头企业,在行业规范化、差异化竞争的背景下,发行人依托产品力、供
应链的体系能力、曼技术和潍柴发动机的多样化选择,靠口碑和高质量产品迅速抢占市场份额;
同时,发行人 2020 年以来,围绕市场需求,推出 HOWO TX、TH7 等新产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
品结构,拓展公司可参与竞争的市场空间,带动公司市场份额继续提升,2020 年 1-6 月,发行
人重卡销量达到 89,506 辆,较去年同期增长 15.45%。

       (三)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情况与市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在重卡行业 2020 年的高景气度影响下,重卡行业龙头公司在 2020 年以来销量都出现明显的
增长,根据第一商用车网的数据,除中国重汽外,国内重卡主要企业于 2020 年 1-6 月销售均保
持了快速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12
序                                2020 年 1-6 月销   2019 年同期累积销量
               项目名称                                                        同比增长
号                                  量(万辆)            (万辆)

 1    一汽解放                              22.96                    17.31              32.64%

 2    东风公司                              15.08                    12.67              19.02%

 3    陕汽集团                              11.06                     9.95              11.16%

 4    福田汽车                               7.79                     4.60              69.35%

 5    江淮汽车                               2.71                     2.18               24.3%

 6    发行人                                 8.95                    7.75               15.45%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情况与市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二、报告期内主要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大额减
值准备的转回和对经销商的违约罚款是否说明申请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设计和执行的
重大缺陷

     (一)报告期内主要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57.6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
                                                                                        292.71
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811.57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
                                                                                    -244.73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1,666.2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163.16

减:所得税影响额                                                                        614.3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70.58

                           合计                                                    3,438.52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对经销商的大额违约罚款等。

     1、政府补助项目的确认依据及会计处理方式

     (1)报告期最近一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明细
                                             13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政府补助明细                               2020 年 1-6 月

绵阳基地项目                                                                           99.77

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76.20

济南高新区第二十一批重点项目                                                           49.17

支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                                                                   39.67

智慧重汽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12.50

污水管网改造项目                                                                       5.32

其他                                                                                   10.08

合计                                                                               292.71

       (2)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
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
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的确认依据:发行人在报告期最近一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即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
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发行人对同类政府补助采用相同的列报方式进行核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
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
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
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
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确认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非经常
性损益符合证监会的相关指引规定。

       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1)报告期最近一期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明细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 1,666.21 万元,明
细如下:


                                                                               单位:万元
            对方名称            期初计提减值       减值转回金额             转回依据

                                           14
         对方名称               期初计提减值      减值转回金额           转回依据
重庆中鹏汇发汽车销售服务有
                                     1,019.12            1,019.12   已收回
限公司
乌鲁木齐瑞德鑫国际贸易有限
                                       322.36              322.36   已收回
责任公司
湖南长盛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
                                       292.63              292.63   已收回
限公司
其他零星经销商                          32.10               32.10   已收回

合计                                 1,666.21            1,666.21


    发行人一般以款项回收作为减值准备转回的依据。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管理层加强对应
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多措并举,应收账款回款良好。

    (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会计处理方法

    2018 年起,发行人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
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
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分为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并在组合基础上计提坏账准备和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二)大额减值准备的转回和对经销商的违约罚款是否说明申请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存在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

    1、大额减值准备的转回

    发行人对客户建立了综合信用评分体系,通过对客户信用、采购交易、账龄结构 3 个大类的
考核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发行人对坏账进行单项计提时,参考客户的综合信用评分,按照其资质
背景及经营现状,结合客户的还款计划及与其的沟通记录等,逐个识别客户回款的可能性,并参
考历史的实际诉讼损失,通过合理预估未来现金流可能的损失情况对其进行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合计比例为 2.96%。因
此,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
    报告期最近一期,随着发行人管理层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控和清收力度,应收账款回款良好,
发行人一般以款项回收作为减值准备转回的依据,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合理。
    综上所述,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建立了系统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客户信用程度测评体
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评估,严格把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转回,根据应收账款
的预期可回收金额进行减值准备计提,按照应收账款的当期收回情况作为本期转回的应收款项减
值准备依据,坏账计提和转回的会计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大额对经销商的违约罚款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违约罚款主要系没收定金、经销商之间串货等原因造成。
2020 年 1-6 月违约罚款金额为 1,987.79 万元,占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7%,
占比极低,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5
    针对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违约罚款,发行人制定了《国内经销网络管理流程》、《国内市场商务
政策》等规定,并在与经销商的合同中对此类违约罚款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日常业务中参照执
行。发行人重视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定的销售管理制度涵盖了销售计划管理、客户开发与信
用管理、产品定价管理、销售合同管理、销售业务实施、商务政策兑现等整个销售过程,上述罚
款涉及事项亦为发行人对销售业务的主要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体现。
    综上所述,针对应收账款和对经销商的罚款,发行人都有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依此具体执行,
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

    三、结合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过程说明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变动不完全匹配的原因及
合理性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计算依据

 税金及附加                         4,516.27                                        -

 其中: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37.34    当期实现增值税税额的 7%

 教育费附加                            751.76   当期实现增值税税额的 5%

 水利基金                               71.39   当期实现增值税税额的 1%

 印花税                             1,483.50    应纳税额

 房产税                                559.26   应纳税额

 土地使用税                            529.98   应纳税额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中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
对比较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其缴纳金额以当期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发行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受发行人营业
收入、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额、期初及期末的留抵税额等因素的影响。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2,661,466.80

当期增值税销项税(A)                                                       420,678.19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B)                                                       408,852.40

进项税额转出(C)                                                               79.93

期初留抵税额(D)                                                            12,880.59

期末留抵税额(E)                                                            16,010.02

当期实现增值税(=A-B+C-D+E)                                                 15,035.15

当期存货增加金额(期末-期初)                                              326,317.45

                                           16
    注:根据财税〔2018〕3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
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发行人销售商品业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的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和营业收入规模相匹配,当期
增值税进项税金额与采购规模相匹配。而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实现增值税受到发行人调整库
存和采购政策、销售政策、期初留抵税额差异等原因影响而存在波动,分析如下: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当期实现增值税金额 15,035.15 万元,金额较低,主要系当期卡车
销售情况良好,发行人相应为产量增加提高库存储备水平,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 326,317.45 万
元,当期收到可抵扣进项税增加,导致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降低。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的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和营业收入规模相匹配,发行人
报告期最近一期实现增值税受到发行人调整库存和采购政策、销售政策、期初留抵税额差异等原
因而存在波动,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对此核查意见如下:

    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重卡行业研究报告和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访谈发行人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坏账准备转回的原因、经
销商的违约罚款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期的内部管理制度;
    5、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
    6、了解发行人最近一期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的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业绩较大增长与行业发展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具有合理性。
    针对发行人的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和对经销商的罚款,发行人都有相应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主要系报告期最近一期由于库存管理和销售政策
变动等原因导致当期缴纳增值税税额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不完全一致,具有合理性。

问题六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下同)和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1,361,159.79 万元、1,252,459.79 万元、1,363,004.61 万元和 1,644,246.21 万元,占总资
产的比例分别为 50.36%、56.78%、56.78%和 53.9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
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构成以及相应经营状况,因债
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等情况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17
    一、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
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一)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包括经销商客户和改装厂客户,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具体为:对经销商客
户,通常采用先款后货的形式;对改装厂类客户,发行人一般给予对方不超过 6 个月账期。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应收账款                                                                      553,252.36

应收款项融资                                                              1,090,993.85

应收款项合计                                                              1,644,246.21

营业收入                                                                  2,661,466.80

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比例(注)                                                      30.89%
    注:发行人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和信用政策在最近一期未发生变化,最近一期的应收账款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按照半年营业收入乘以 2 之后的年化数据计算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公司                                  2020 年 1-6 月

             一汽解放                                                             80.22

             福田汽车                                                              3.38

             江淮汽车                                                              7.03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30.21

               发行人                                                              5.99
    注:以上财务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一汽解放 2020 年半年度数据取自半年报。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江淮汽车基本处于同一水平,高于福田汽车的应
收账款周转率但低于一汽解放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一汽解放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系其主要采用
“先款后货”的经销模式实现销售,具体详见本小题“(二)发行人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不存在较大差异”回复中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介绍。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总
体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公司                         2020 年 1-6 月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3,958,110.19
  一汽解放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57.29%


                                              18
  财务指标                   公司                            2020 年 1-6 月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80,931.42
  福田汽车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2.97%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323,305.17
  江淮汽车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2.96%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1,090,993.85
   发行人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40.99%
    注:以上财务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一汽解放 2020 年半年度数据取自半年报。


    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福田
汽车和江淮汽车,主要系发行人在销售和采购结算时较常使用票据形式,该情况与一汽解放较为
相近,根据一汽解放前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其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10 月销售收到票据
金额分别为 576.73 亿元、545.52 亿元、568.43 亿元,部分通过背书方式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大主要系发行人在销售和采购结算时
较常使用票据形式,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款项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风险较低;发行
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与发行人对信用政策、以及 2020 年第二季度起销售旺季情
况保持一致,存在合理性。

    (二)发行人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如下:
    公司                                         信用政策
              一汽解放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模式。经销商根据自身需求发出采购订单,
              一汽解放根据订单安排生产计划和发运计划,在产品生产下线后,经销商全额
              付款,一汽解放确认收款后,办理发车及相关结算手续、转移货权、开具销售
  一汽解放    发票并确认收入;对于资质较好的经销商,经核定后,允许采取“监控车”模
              式,即发运至经销商后暂不结算和转移货权,在监控期满再予以结算。上述“先
              款后货”的结算模式在行业内较为普遍。(《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结算模式方面,根据车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结算模式。其中,重型机械和大中
              客车采用与终端客户订单销售模式,其中 60%为全款,提车后上牌时支付,账期
              1 年以内。40%为分期付款,分期付款账期方面,2 年内(含)占 20%左右,2 年
  福田汽车    以上 80%左右。首付 20%及以下的占 40%左右,首付 20%以上的占 60%左右。结算
              方式均为银行转账汇款。其他车型均采用依托经销商批发销售的模式,建立全
              国的经销商合作渠道。100%带款提货,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汇款和银行承兑汇
              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江淮汽车    未披露
              对经销商客户,通常采用先款后货的形式;对改装厂类客户,发行人一般给予
   发行人
              对方不超过 6 个月账期


    与可比公司相比,一汽解放、福田汽车针对重卡客户均主要为经销模式,经销模式下采取先
款后货的结算方式,与发行人对经销客户的信用政策一致。

    (三)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19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30.89%,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为 50.31 亿元,期后回款比例 84.65%,
期后回款情况较好,与发行人信用政策基本匹配。综上,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
用政策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具有充分性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发行人均按
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的信息时,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
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款项融资,
发行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余额及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17,567.97        2.96%        16,274.26          92.64%        1,293.72
应收账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
                            576,751.33       97.04%        24,792.69           4.30%      551,958.64
应收账款
        合计                594,319.30      100.00%        41,066.95           6.91%      553,252.36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金额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比例有所下降,一方面系 2020 年
4-6 月发行人迎来销售旺季,低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在应收账款总额中占比较高,较多应收账款尚
在信用期内,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整体计提比例有所下降,另一方面 2020 年上半年庞大汽贸集
团债务重整完成,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和坏账准备单项计提均相应减少。
    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的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账龄
                                                             余额                        占比

1 年以内                                                      575,319.86                        96.80%

1 年以上                                                       18,999.44                         3.20%


                                              20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账龄
                                                            余额                        占比

                          合计                               594,319.30                        100.00%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为 96.80%,占比较高,
   应收账款质量较好。

       3、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应收账款余额                                                                          594,319.31

   期后回款比例                                                                                 84.65%
       注:上表截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4、结合坏账核销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金额大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及
   时进行核销。报告期最近一期核销金额为 25,153.06 万元,核销金额较大,主要系发行人经销商
   庞大汽贸集团,2018 年因资金链紧张出现经营风险,使得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出现逾期,发行
   人随后停止与其的业务往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相关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了充足的坏账准备。
   2019 年 12 月,庞大汽贸集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约定以庞大汽贸集团股票的方式受偿债权。发行人作为小比例
   普通债权人也按照该重整计划对涉及的债权进行了重整。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已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登记过户的庞大汽贸集团股票,并将其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坏
   账准备 183,050,194.21 元予以核销。

       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单位:万元
                                                                              可比公
            项目                 一汽解放     福田汽车        江淮汽车                         中国重汽
                                                                              司均值
              应收账款余额       137,153.20   948,112.19      494,295.25                        594,319.31

2020.6.30     坏账准备余额        12,480.96   163,517.32      102,979.68                         41,066.95

            坏账占应收账款比          9.10%        17.25%           20.83%    15.73%                 6.91%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计提的坏账比例略低于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账龄在一年以
   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较高,应收账款质量较好。可比公司报告期最近一期末,一年以内账
   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列示如下:


                                              21
                      可比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一汽解放                                                                             90.87%

      福田汽车                                                                             38.71%

      江淮汽车                                                                             60.58%

      发行人                                                                               96.80%

            (二)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坏账计提充分

            1、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坏账计提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系与客户部分货款采用票据形式结算所结存的余
      额。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因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满足既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将原应收票据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2020 年 6 月末,
      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为 1,090,993.8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银行承兑汇票                                                                 1,090,993.85

                 合计                                                              1,090,993.85


            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整体风险较小,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按照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坏账准备金额                                                                     2,731.09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情况分析应收票据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发行人应收票据坏账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平均情况处于同一水平,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单位:万元
               项目                一汽解放      福田汽车      江淮汽车     可比公司均值     中国重汽
             应收票据(含应收款
                                  3,958,110.29   80,943.95    323,305.17                   1,090,993.85
             项融资)余额
2020.6.30    坏账准备余额                 0.1         12.53          0.00                      2,731.09

             坏账占应收票据比           0.00%         0.02%         0.00%          0.01%            0.25%

            三、结合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构成以及相应经营状况,因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
      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等情况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是否充分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前五大应收账款对象如下:


                                                 22
                                                                                                 单位:万元
                                              是否
                                                          计提坏账金
排序        客户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单项                                       经营状况分析
                                                                额
                                              计提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关联方。主要从事中国重汽集团的
 1       第一名                158,622.30     否                793.11     商用车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 150,000 万
                                                                           人民币,控股股东为重汽香港
                                                                           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工程
                                                                           机械、环境产业、农业机械等高新技术
 2       第二名                127,956.01     否               7,323.76    装备的研发制造,是全球最大的混凝土
                                                                           机械制造企业、全国最大的起重机械制
                                                                           造企业
                                                                           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以专用汽车的专业
 3       第三名                 53,905.01     否               3,084.49
                                                                           生产设计为主业
                                                                           公司总资产 6 亿多元,员工 1000 余人。主
                                                                           导产品有“凌宇”牌罐式专用车和环卫车
                                                                           辆及设备,目前年产能达 12,000 台。产品
 4       第四名                 44,454.96     否               2,543.75    覆盖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到菲律
                                                                           宾、越南、乌兹别克斯坦、加纳等世界各
                                                                           地,目前已跻身中国罐车行业前列。与重
                                                                           汽合作逾 15 年
                                                                           目前中国工程机械行业龙头旗下、全面
 5       第五名                 29,180.36     否               1,669.73    致力于混凝土机械领域可持续发展的专
                                                                           业企业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前五大应收款项融资对象如下:
                                                                                                 单位:万元
                               期末应收款项     是否单
  排序            客户名称                                      计提坏账金额                经营状况分析
                                 融资余额       项计提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
                                                                                  事工程机械、环境产业、农业机
                                                                                  械等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
     1     第一名                 48,757.11          否               121.89
                                                                                  是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企
                                                                                  业、全国最大的起重机械制造企
                                                                                  业
                                                                                  主要从事重型卡车的国内外经销,
                                                                                  深耕重型卡车市场 20 年,建立了完
     2     第二名                 44,708.79          否               111.77
                                                                                  善的营销网络体系,并连续获得中
                                                                                  国重汽年度销量第一
     3     第三名                 29,716.51          否                   74.29   关联方,主要从事中国重汽集团的

                                                          23
                              期末应收款项   是否单
排序         客户名称                                   计提坏账金额            经营状况分析
                               融资余额      项计提
                                                                       商用车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
                                                                       150,000 万人民币,控股股东为重
                                                                       汽香港
                                                                       主要提供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
                                                                       件供应一体化服务,注册资本 500
 4       第四名                  26,621.55    否              66.55
                                                                       万人民币,曾被中国重汽评为“忠
                                                                       诚服务站”和“优秀服务站”
                                                                       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与相关配套服
 5       第五名                  22,483.01    否              56.21    务,为中国重汽 AAA 级 4S 店,注册
                                                                       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结合上述表格分析,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主要债务人为中联重科股
       份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施维英”)等行业内龙头企业,或
       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经销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海外销售经销渠道的中国重汽
       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主要债务人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
       的商业信誉,不存在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与发行人产生诉讼仲裁等情况导致货款难以收
       回的情况。
           上述报告期最近一期主要客户中,发行人对庞大汽贸集团的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针对庞
       大汽贸集团的经营状况和坏账情况,发行人及时停止与其的业务往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相关
       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了充足的坏账准备,已经在 2020 年上半年通过重整计划以庞大汽贸集团股票
       的方式取得受偿债权。
           发行人对客户建立了综合信用评分体系,通过对客户信用、采购交易、账龄结构 3 个大类的
       考核进行综合信用评分,依据评分的结果逐个识别客户回款的可能性,并通过合理预估未来现金
       流可能的损失情况对其进行单独计提坏账准备,详见本反馈回复“问题五”之“二、报告期内主
       要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大额减值准备的转回和对客
       户的违约罚款是否说明申请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单项计提情况与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
       构成以及其相应经营状况相匹配;发行人建立了客户信用评测体系,针对如庞大汽贸集团等因债
       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等情况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均充分识别
       风险并进行单项计提,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

           会计师对此核查意见如下:

           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明细、账龄、信用政策、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期后回款情况、坏账核销情况;
           2、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主要债务人结构;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
       资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情况、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是否存在经营困难等情况导致难以收回需要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4、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核查确认客户报告期最近一期经营情况和结算情况,并通过公开
       渠道检索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主要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
                                                   24
       5、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大主要系发行人在销售和采购结算时较常使用
票据形式,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款项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且承兑行多为关联方中国
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及上市商业银行,风险较低;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与发行
人的信用政策、以及 2020 年第二季度起销售旺季情况保持一致,存在合理性。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
用政策情形。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款项水平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合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
况基本一致。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单项计提情况与应收款项主要债务人构成以及其相应经
营状况相匹配,发行人建立了客户信用评测体系,针对因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
务人诉讼仲裁等情况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账款,均充分识别风险并进行单项计提,
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合理。

问题七

       申 请 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812,218.03 万 元 、 578,926.65 万 元 、
512,007.43 万元和 838,324.88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05%、26.25%、21.33%和
27.5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的变动
是否一致,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存货库龄、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产
品售价波动等情况说明最近三年一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是否一致,是否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一致

       (一)存货余额较高主要系产品单位成本较高所致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周转材料,其账面价值构
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原材料                                         18,820.54                                      2.25%

在产品                                         61,322.07                                      7.31%

库存商品                                      757,998.96                                    90.42%

周转材料                                          183.31                                      0.02%

合计                                          838,324.88                                   100.00%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的存货以库存商品为主,占存货的比例为 90.42%。报告期最近
一期,公司库存商品主要系重型卡车成品,单位价值较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5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库存商品余额(万元)                                                           757,998.96

重型卡车存货数量(辆)                                                            31,358
重型卡车单位成本(万元/辆)                                                        24.17

期间总销量(辆)                                                                  89,506

月平均销售数量(辆)                                                            14,917.67

库存消化时间(月)                                                                  2.10
   注:库存消化时间=库存数量/月平均销售数量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重型卡车平均单位库存成本在 24 万元左右,单价较高,在库存消
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导致了存货余额较高。

    (二)存货规模与营业收入的变动一致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存货变动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关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2020 年 6 月 30 日

存货-期初余额                                                                  521,644.10

存货-本期借方发生额                                                          2,698,150.66
存货-本期贷方发生额                                                          2,369,556.67

存货贷方发生额增幅                                                                33.47%

存货-期末余额                                                                  850,238.10

营业收入                                                                     2,661,466.80

营业收入增幅                                                                      33.60%
   注:最近一期的存货贷方发生额增幅及营业收入增幅按照半年度数据乘以 2 之后的年化计算。


   由上表可知,公司存货贷方发生额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存货变动与收入
变动相匹配,不存在重大异常。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 年 1-6 月

            一汽解放                                                                5.41
            福田汽车                                                                5.29

            江淮汽车                                                                9.10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6.60

               发行人                                                               3.52

                                         26
    一汽解放产品以重卡为主,存货周转率与公司较为接近;福田汽车及江淮汽车产品结构中重
卡占比相对较低,存货周转率与公司相比存在差异系受产品结构、销售模式差别所致。整体来看,
公司存货周转率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于可比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货余额较高系产品单位成本较高所致,存货规模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
最近一期发行人的库存消化周期均在 3 个月以内,库存消化周期较短,整体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
法结转的情况,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存货库龄、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售价波动等情况说明最近三年一期存
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可变现净值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具体而言,对于全部存货,首先识别需要单独计提特别跌价准备的可能,符合以下条件的单
独计提:(1) 虽然保存形态良好,生产部门确认已经无法在将来使用;(2) 已经严重损坏,变形,
被侵蚀,无法使用的;(3) 账龄超过 3 年的存货(生产部门能够给出依据证明将来仍然能够使用
的除外);(4) 涉诉车按照 100%比例全额计提跌价;(5) 其他特殊需要个别认定的情况(如针
对某细分市场的车辆,由于市场变化无法销售等;如专门用于生产特定车型的原材料,但是该车
型已停产;残次冷备材料等)。
    对于一般存货,按库龄跌价率组合计提:管理层在考虑存货跌价时,会根据考虑其排放类型,
降价比例,预计销售费用等因素影响后的可变现净值,计算跌价。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
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项目
                               金额                               占比

原材料                                             -                                -

在产品                                             -                                -

库存商品                                11,913.22                             100.00%

周转材料                                           -                                -

      合计                             11,913.22                              100.00%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均为库存商品对应的跌价准备,主要系个别库存商品
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而计提跌价准备所致。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实行了完善的供应商管理
政策、库存管理政策和生产管控制度,原材料、在产品及周转材料的库存规模相对较低,周转较
快,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采购成本的情况。

    (三)存货的库龄情况


                                           27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存货以库存商品及在产品为主,库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项目
                                   金额                                    占比

                                          库存商品
  1 年以内                                   757,304.48                              98.36%

  1 年以上                                    12, 607.70                              1.63%

  合计                                       769,912.18                             100.00%

                                           在产品

  1 年以内                                    61,322.07                             100.00%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在产品库龄在 1 年以内。公司存货库龄较短,库存管理情况良好,库
存消化周期较短,整体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转的情况。

    (四)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情况

    以 2017 年各主要原材料的平均价格为基数,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各主要原材料采购均价定
比变动率如下表所示:
                 材料种类                                   2020 年 1-6 月

 发动机                                                                                9.77%
 变速箱                                                                                2.36%

 轮胎                                                                                -27.57%

 车轮                                                                                 -3.99%

 冷却模块                                                                             -2.59%

 车架纵梁                                                                            -10.11%

 板簧                                                                                -19.39%
    注:某类别原材料均价定比变动率=该期该类别原材料均价/2017 年度该类别原材料均价


    由上表,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大多数主要原材料价格平稳。公司轮胎、冷却模块、板簧等原
材料报告期最近一期平均采购价格相对于 2017 年度均价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主要系公司在保
证相关原材料品质的基础上,加强了与供应商的议价力度,降本增效所致,相关原材料周转较快,
未出现因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导致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迹象。

    (五)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情况

    以 2017 年各类型重卡的平均价格为基数,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各类重卡销售均价定比变动
率如下表所示:


             材料种类                                     2020 年 1-6 月

                                             28
              材料种类                               2020 年 1-6 月

自卸车                                                                           8.17%

载货车                                                                          -6.15%
牵引车                                                                           4.68%

搅拌车                                                                          -1.68%

专用车                                                                          -6.64%
    注:某类别重卡均价定比变动率=该期该类别重卡均价/2017 年度该类别重卡均价


    由上表,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在 2017 年价格的基础上波动幅度较小,整体稳
中有升,在±9%的范围内波动,未出现因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导致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迹
象。

       (六)存货的期后销售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 2020 年 6 月重型卡车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良好,未出现库存积压,
不存在重大跌价风险。

       (七)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与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一汽解放                                                                         5.28%

福田汽车                                                                         6.76%

江淮汽车                                                                         6.35%
行业平均                                                                         6.56%

中国重汽                                                                         1.40%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未出现因市场价格持续下
跌导致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迹象;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存货均正常流转,不存在无使用、无出售价值的长期积压的存货,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会计师对此核查意见如下:

    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获取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存货的具体分类、余额等科目明细,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
解发行人存货的管理制度,检查发行人存货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查阅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存货余额情况,检查发行人最近一期存货余额较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一致;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存货明细表、库龄明细表、期后销售量等资料,了解发行人存
货期后周转的情况,检查发行人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9
    3、获取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以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资料,分析
发行人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较高系产品单位成本较高所致,存货规模符合行业惯
例,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的库存消化周期在 3 个月以内,库存消化周期较短,整体不存在库存
积压或无法结转的情况,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
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未出现因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导致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迹象,发行人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

问题八

    申请人报告期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账面货
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结合银行函证、资金流水等核查程序,说明账面货币资金
是否真实存在。(2)期末银行存款中除活期存款外,其他存款包括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具体
存放方式,权属是否属于申请人,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是否存在质押或对外担保等情形。(3)
结合申请人对关联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存款和大额融资以及财务公司人员直
接划拨申请人资金至关联方账户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或监管措施等情况,说明申请人货币资
金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4)结合财务公司人员直接划
拨申请人资金至关联方账户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等情况,说明申请
人及财务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在设计及执行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5)在货币资金余额大的情况
下,存在大量有息负债的原因、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6)结合到期
债务的时间、金额和还款资金来源,说明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具有重大偿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结合银行函证、资金流水等核查程序,说明
账面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

    (一)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

    发行人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用途为支付供应商货款、偿
还银行贷款、职工薪酬及公司日常运营费用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库存现金                                                                        2.56

银行存款                                                                  219,656.79

其他货币资金                                                                  417.69

     合计                                                                 220,077.04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现金主要用于公司零星开支;银行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支付,如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采购设备、支付人员工资、缴纳税费、支付费用、支付借款本
金及利息等;其他货币资金为保函保证金。

                                         30
    (二)货币资金的存放管理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济南
槐荫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
新支行等金融机构,均存放于独立账户,存放方式主要为活期存款,利率水平参照市场定价。
    为保证资金存放安全、规范管理、运营高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货款回收资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往来款
考核管理规定》、《财务分析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企业风险,保证企业财产安全,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
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
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
越审批权限。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
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财务部对所有拥有控制权的机构
的银行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由开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经理审批
后再行开立。严禁多头开户。对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及时、定期清理、检查,对所有的银行
账户的开立、变更或关闭必须备案。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守上述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
存放、使用等方面规范运作。

    二、期末银行存款中除活期存款外,其他存款包括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具体存放方式,权
属是否属于申请人,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是否存在质押或对外担保等情形。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银行存款中不存在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发行人使用受限货币资金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保函保证金                                                                      417.69

受限资金合计                                                                    417.69

货币资金合计                                                               220,077.04

受限资金占比                                                                     0.19%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417.69 万元,占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
0.19%。
    公司受限资金为保函保证金,系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除上述受限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均未
受限。

    三、结合申请人对关联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存款和大额融资以及财务公司
人员直接划拨申请人资金至关联方账户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或监管措施等情况,说明申请人货
币资金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一)对关联方的存款以及融资的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在关联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
存款以及融资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3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存款                                                                            128,462.81

短期借款                                                                        250,000.00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28,462.81 万元,贷款余额为 250,000 万元。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每半年对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公司会计师
每年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有限保证的鉴证,并出具《涉及财务公
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评估和鉴证结果,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未超出《金融服务协
议》规定以及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未超
过 30%。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占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比例符合风险处置预案要求。公司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关键风险点管控有力,相关风险指标均在安全范围内,能较
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运营规范正常,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二)监管函的具体情况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17 第 52 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通过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附属财务公司
向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拆借资金 2.5 亿元,并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收到还款;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通过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附属财务公司向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
公司拆借资金 2.4 亿元,并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收回 3000 万元,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收回 2.1
亿元。据悉,上述资金拆借是因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附属财务公司经办人
员对法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将你公司的账户存款直接调拨给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
司和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上述事实中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真整改并建立健全和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监管相关内容的整改情况

    针对监管函内容,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为杜绝该类事项的再次发生,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
水平和管控能力,公司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
    (1)董事长召开公司规范运作专题会议,成立专项小组对公司运营的风险事项进行了全面
深入的自查,同时要求各级领导及部门深刻认识其严重性,牢记此事对公司带来的教训。




                                             32
    (2)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
细密梳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下达关于《进一步细化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的通知,
继续完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防占”长效机制。
    (3)及时在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对此事项予以披露,保证了投资者对事项的知情权。
    (4)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时收取了资金拆借使用利息,合计 209,041.67 元,保障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
    (5)通过组织《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加强日常财务监控,防范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等专题培训,加强公司业务人员对上市规则的理解,提高全员的法律规范意识,保障公司
规范运作。
    (6)公司董事会修订了《金融服务协议》部分条款,并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重新签订了《金
融服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风险处置预案的要求加强对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在存款期间公司将定期取得由财务公司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
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财务公
司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
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财务公司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
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三)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了
《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
质金融服务和支持,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在内的金
融服务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公司对于与财务公司的业务执行了全面的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在存款期间公司定期取
得由财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
评估和监督;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
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
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公
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在此基础上,公司银行账户均由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开立,各主体独立支配资金,不存在将账
户资金进行向上归集至集团或财务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按照“零余额管理”方式(公司银行账户
不留余额,资金全部归集到集团账户)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余额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通过
银行进行资金归集或余额管理(即限定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某个限值,超过部分款项需要
汇总到集团)的情形。

    四、结合财务公司人员直接划拨申请人资金至关联方账户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或监管措施
及其整改情况等情况,说明申请人及财务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在设计及执行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情况

    详见本回复“问题 8 三、结合申请人对关联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存款和大
额融资以及财务公司人员直接划拨申请人资金至关联方账户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或监管措施

                                          33
等情况,说明申请人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三)
监管函的具体情况”。

       (二)申请人及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1)相关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科学的议事规则,制定了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明确决策、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为保证资金存放安全、规范管理、运营高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货款回收资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往来款考核管
理规定》、《财务分析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2)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①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评估程序,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结合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公司
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通过有效组织,对公司内外部风险因素
进行梳理,针对每个风险给出明确的风险定义,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采用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风险评估标准。通过对公司面临风险的梳理、评估、分析等工作,
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量化防控目标。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
要求,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积极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任务书的签订工作,将
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的降低相关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提升公司风险驾驭能
力。随着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也会随之改变,新的风
险出现的同时,风险排序也会每年不同,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持续关注风险的变化
和应对。
    ②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现金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方面
的内容。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
管理制度》、《货款回收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公司严格执行不相容职责恰
当分离原则和授权审批制度,支付印章、支付密码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所有资金活动需经过相
应层级的复核、批准。
    ③关联交易
    为规范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制
度中对于关联方的识别,关联交易的认定、审批、披露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当按规定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当按规定回避
表决;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明确了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
平。

       (3)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 0782
号)、《2018 年度内部审计评价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0404 号)和《2019 年度内
部审计评价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1302 号),普华永道认为,中国重汽于 2017
                                              34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涉及财务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1304 号)、
《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0403 号)和《关于中国
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
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 0783 号),普华永道没有发现由中
国重汽编制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涉及中国
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
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2、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1)相关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情况

    财务公司已按照《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并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管理运作规范,建立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互相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财务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
则设置了公司组织结构。
    财务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财务公司各部门间、各岗位间职责分工明确,各
层级报告关系清晰,通过部门及岗位职责的合理设定,形成了部门间、岗位间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的风险控制机制。财务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相关业务风险进行识
别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制度、标准化操作流程及相应的风险应对措
施。财务公司完成了法人业务的信用评级模型及信用评分标准的建设工作,开展操作风险与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完成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提升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与报告的效率、质量与技术
水平。财务公司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方式监控风险。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方面已经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

    (2)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①结算及资金管理
    在结算及资金管理方面,财务公司根据各监管法规,制定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印鉴卡管理办法》、《账户对账管理办法》、《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单位存款
管理办法》、《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
    ②信贷管理
    财务公司建立了职责分工明确、审贷分离、前后台相互监督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为有效防
范信贷风险,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效率和质量,财务公司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信
贷审查委员会是财务公司信贷工作咨询及信贷业务评审机构,信贷审查委员会通过集体审议与信
贷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总经理提供审查意见。负责财务公司的授信业务、票据业务
等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财务公司针对集团金融业务特点制定了有关客户授信业务、票据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规章制度。
    ③合规风险控制

                                            35
    财务公司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办法》,建立了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部围绕公司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坚持以预防为主,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合规风险检查,
并出具相应的合规风险简报及合规风险提示。管理层须根据风险合规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
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各机构落实。有效防范风险,堵塞漏洞,防止与制止业务风险,
保障资产质量安全。

    (3)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根据公司定期披露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
险评估报告》,财务公司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
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
效。在资金管理方面财务公司较好地控制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业务方面财务公司建立了相应的
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程序,有较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使整体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根据对财
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报告期内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
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五、在货币资金余额大的情况下,存在大量有息负债的原因、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
否存在较大差异

    (一)在货币资金余额大的情况下,存在大量有息负债的原因、合理性

    1、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货币资金                                                                     220,077.04

短期借款                                                                     250,000.00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有息负债均为短期借款,余额为 250,000.00 万元。报告期最近
一期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下降,主要系公司优化资产结构,不断降低银行借款规模所致。总体而言,
公司有息负债稳中有降,规模较为合理。

    2、公司目前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规模的合理性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货币资金                                                                     220,077.04

短期借款                                                                     250,000.00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867,979.61

货币资金占比                                                                          7.67%

                                           36
                            项目                                     2020 年 1-6 月

短期借款占比                                                                           8.7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485,356.53

货币资金占比                                                                           8.85%

短期借款占比                                                                          10.06%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货币资金规模占公司本期收款的比例为 7.67%,短期借
款规模占本期收款的比例为 8.72%;货币资金规模占本期付款的比例为 8.85%,短期借款规模占
本期付款比例为 10.06%。整体而言,公司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规模占收、付款比例较低,与经
营规模相匹配,是与日常经营活动现金收付规模匹配性的需求,具备合理性。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负债情况

       1、同行业可比公司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规模的对比情况
    (1)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与可比公司相比的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一汽解放                                  306.21

                                            福田汽车                                   37.35

             货币资金                       江淮汽车                                   77.21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140.26

                                                公司                                  22.01

                                            一汽解放                                       -

                                            福田汽车                                   84.18

             有息负债                       江淮汽车                                  114.15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66.11

                                                公司                                  25.00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业可比公司(除一汽解放之外)均存在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金额较大
的特点,这主要与公司及可比公司规模较大,需要保持一定的流动资金所致。报告期最近一期,
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 249 亿元,平均每个月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
概在 40 亿元左右,因此公司账面保留大概一个月的货币资金是合理的。


    (2)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规模对比如下表所
示: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37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货币资金/总资产

一汽解放                                                                     31.79%

福田汽车                                                                      7.04%

江淮汽车                                                                     16.85%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18.56%

公司                                                                          7.23%

                                    有息负债/总资产

一汽解放                                                                      0.00%

福田汽车                                                                     15.88%

江淮汽车                                                                     24.91%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13.59%

公司                                                                          8.21%


    发行人对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的管理,与日常经营活动中采购支付等需求相匹配。由上表可
知,报告期最近一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福田汽车、江淮汽车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占总资产比重与
发行人相当,发行人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规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于同一可比区间,略低于同行
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符合行业特点,不存在较大差异。


       2、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如下: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一汽解放                                                                     75.05%

福田汽车                                                                     71.14%

江淮汽车                                                                     70.56%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72.25%

发行人                                                                       73.29%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为接近,
公司负债结构符合行业特性,不存在较大差异。

    六、结合到期债务的时间、金额和还款资金来源,说明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具有重
大偿债风险

       (一)债务到期时间、金额以及还款来源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息负债以及还款计划如下表所示:


                                              38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余额       借款日         到期日      还款来源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20,000       2019/8/9       2020/8/8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20,000       2019/9/30     2020/9/29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40,000     2019/10/11      2020/10/9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40,000     2019/11/21     2020/11/20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30,000     2019/11/25     2020/11/24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40,000     2019/12/12     2020/12/11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30,000       2020/1/20     2021/1/19         自筹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30,000       2020/3/18     2021/3/17         自筹

         合计                            250,000
    注: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部分短期借款已还款

    (二)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6 月/2020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2.99%

资产负债率(合并)                                                                     73.29%

利息保障倍数(倍)                                                                      16.3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48,132.04

    1、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73.29%。公司资产负债率整体呈下降趋
势,主要系优化资产结构,不断降低银行借款规模所致,2020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
债率有所上升,主要系 2020 年上半年发行人产销两旺,备货量相应增加,导致应付账款和应付
票据大幅增加所致。

    2、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金额为 148,132.04 万元。利息保障倍数为 16.39,
随着公司借款规模的不断下降,利息保障倍数不断上升。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体现出了较强的偿债能力。

    3、公司良好的综合融资能力为公司偿债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报告期最近一期,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健且逐年提高,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经营规模大,具备较强的综合融资能力:一方面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主要合作银行给予公司较
高的授信额度和较高的信用评级,保证了公司对目前负债进行展期的能力;另一方面,作为 A
股上市公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39
    会计师对此核查意见如下:

    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审阅发行人相关定期报告;
    2、了解货币资金循环最近一期的关键内部控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货币资金
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
情形;
    3、询问了解发行人最近一期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并获取开立单位/撤销银
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4、查询并打印发行人最近一期《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发行人账面记录的银
行账户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5、获取最近一期的受限资金明细及相关合同,查验受限原因,检查是否存在质押或对外担
保的情形;
    6、取得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银行对账单,检查是否
存在异常资金收付情况;
    7、获取《关于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并了解相关事项的整改
情况;
    8、对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主要账户实施了函证程序;
    9、查阅发行人及财务公司最近一期的内控制度;
    10、获取最近一期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核查债务到期时间,并了解还款来源,评估公司偿债
能力;
    11、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最近一期货币资金及短期借款余额较高的
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不同实体及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一期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支出,未发现发行人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存在
异常;
    2、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银行存款中除活期存款外,发行人不存在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其
他存款,发行人受限资金主要为保函保证金,系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
    3、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货币资金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4、发行人最近一期货币资金余额及有息负债余额较大的情况,与其收付款规模相称,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5、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问题九

    请申请人结合最近三年一期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说明或有
事项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及其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40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未决诉讼                                                                              630.97

产品质量保证                                                                      11,521.54

合计                                                                              12,152.50


    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为 12,152.50 万元。

    一、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一)5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进行的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和仲
裁情况如下:
    (1)2019 年 3 月 8 日,原告中国重汽就与被告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东兴联友科技有
限公司、孟凡山、王玉霞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9 年 10 月 30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东兴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53,257,176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以本金 5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以本金 1,9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止,以本金 5,325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 53,257,176 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判决被告孟凡山、王玉霞对被告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东兴联友科技
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11 月 12 日,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兴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仍在审理中。
    (2)2017 年 5 月 23 日,原告中国重汽就与被告淄博天营经贸有限公司、周德新、济南庚
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钦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2017 年 12 月 12 日,淄博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淄博天营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原告票据款 500 万元,并支付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周德新对上述第一
项判决中的 300 万元票据款及以 300 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时间段及利率同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6 月 17 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周德新的再审申请;周德新于 2019
年 7 月提起了抗诉申请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决定受理,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仍在进行中。
    (3)2016 年 2 月 22 日,原告中国重汽就与被告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甘
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
司、张安麒、王丽萍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6 年 6 月 24 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欠款
300 万元;被告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期
间,每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欠款 3,597,517 元,共计 10,792,551 元;被告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以 13,792,551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张安麒、王丽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约
定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1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裁定受理甘肃海天鼎盛汽贸集团公司的重整申请,
中国重汽申报的 17,994,319.48 元债权被确认。2020 年 3 月 6 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法院裁定终
止破产重整程序,宣告甘肃海天鼎盛汽贸集团公司破产。
    (4)2019 年 10 月,原告中国重汽就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锡林
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金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
司、内蒙古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2020 年 4 月 20 日,锡林浩
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
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金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昊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 1,200 万元及利息(以票据款 1,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
2020 年 7 月 31 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截至本回复
出具之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5)2019 年 11 月,原告中国重汽就与被告广西重豪贸易有限公司、陆慧敏、黄玉娟之间
的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20 年 7 月 22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西重豪贸
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 21,735,433 元;被告广西重豪贸易有限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为 711,154 元,
嗣后违约金以 21,735,433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
计算)。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上述 5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发行人均为原告,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未决诉讼和仲裁情况

    除上述 5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和仲裁外,发行人其他未决诉讼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
量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针对该部分未决诉讼,发行人于报告期末已经相应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42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2015 年 7 月 15 日收到传票:2015 年 7 月 28 日开庭。2020 年 9 月 9 日收                        对方撤诉、已结
 1     原告:徐士斗       产品质量纠纷                                                                                    无
                                         到法院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
                          机动车交通事
 2     原告:洛藏南杰。                  一审中。                                                                         无            送车公司承担
                          故责任纠纷
                                         本案一审由安徽省肥东县法院受理,2017 年 7 月 6 日开庭。诉讼请求:1、
                                                                                                                                        未判决,有败诉的
 3     原告:柴明远。     买卖合同纠纷   两被告赔偿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停运损失 9876 元、评估费 3000 元,共          12,876.00 元
                                                                                                                                        可能
                                         计 12876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 年 2 月 25 日收到一审判决:1 被告卡车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 386800
                                                                                                                                        已结案,2019 年已
                                         元,原告同时将涉案车辆返还卡车公司;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按照判决金额履
                                         件受理费 7102 元,鉴定费 38000 元,由被告卡车公司负担。2019 年 3 月 8
 4     原告:谢保山。     产品责任纠纷                                                                                    无            行,截至目前只是
                                         日寄出上诉状。2019 年 7 月 24 日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抵押尚未办
                                         二审案件受理费 7102 元,由卡车公司负担。2019 年 8 月 2 日我方收回车
                                                                                                                                        理过户。
                                         辆,同时向谢保山支付 431902 元。车辆尚未办理过户及解除抵押手续。
                                         2019 年 3 月 8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卡车公司赔偿原告 2018 年 12 月
                                         26 日之前三辆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 1217580 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 15758 元,鉴定费 10000 元,由被告卡车公司负担。2019
       原告:招远乾通
                          产品生产者责   年 3 月 19 日我公司提起上诉。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二审裁定:撤销原判,                        根据二审裁定,预
 5     物流有限公司。                                                                                                     无
                          任纠纷         发回重审。2019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传票:2020 年 1 月 3 日开庭。2020 年 8                        计胜诉。已结案
                                         月 5 日收到招远市法院传票,定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开庭。2020 年 9 月 7
                                         日收到裁定书:准许原告招远乾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7879 元由原告负
                                         担。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720
 6     原告:王瑞。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已结案
                                         元,鉴定费 10000 元,由原告王瑞负担。



                                                                        43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二审中。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222450.70 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750 元,减半收
 7     原告:徐丰学。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取 2375 元财产保全费 2520 元由被告卡车公司、迅捷公司、李广林、孙丕
                                                                                                                                          车公司承担
                                             忠负担。2019 年 3 月 4 日收到迅捷公司交付的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上诉状。
                                             2018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失共计 241170.55 元;2、被告四平捷宇物流公司赔偿原告 5000 元;3、驳
 8     原告:任平原。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220 元,原告承担 100 元,被告四平捷
                                                                                                                                          车公司承担
                                             宇公司承担 5120 元。
       原告:1、王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
       2、李金环;3、      机动车交通事
 9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秦丽华;4、王鑫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瑞;5、王清妍。

                                             二审中。2018 年 11 月 2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济南中
                                             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青丽损失共计 119619.8 元;2、被告
                                             太平洋财产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瑞损失共计
                                             380.2 元;3、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
                                                                                                                                          机动车交通事故
       原告:1、杨青丽;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告杨青丽损失共计 187842.83 元;4、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
 10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2、李瑞。           故责任纠纷        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瑞损失共计 4851.05 元;5、被告长春市君道物
                                                                                                                                          车公司承担
                                             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6、被告重汽卡车公司、长久物流
                                             桦甸分公司、王锡明及第三人巴州万得公司不承担责任;7、二原告获得保
                                             险足额赔偿时退还被告长春君道物流公司垫付医疗费 60000 元;8、驳回二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4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82
                                                                                                                                           预计维持一审判
 11    原告:刘思召。      产品责任纠纷      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 41,000 元,由被告卡车公司负担。2019 年 11 月 28        41,000 元
                                                                                                                                           决,现已结案
                                             日收到上诉状。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8 年 8 月 6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
       原告:1、张广臣;                     额内赔偿原告 112,435.8 元;2、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12    2、张敏;3、张                        围内赔偿原告 14,110.85 元;3、被告张玉双、长久物流公司赔偿原告 5000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雪灵;4、张永华。                     元;4、原告返还长久物流公司垫付的丧葬费 20000 元;案件受理费 1571.4                           车公司承担
                                             元由被告张玉双负担。
                                             2018 年 7 月 26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
                                             额内赔偿原告 110,000 元;2、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公司在物流责任险范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
       原告:1、刘中立;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13                                          赔偿原告 295000 元;3、被告吉林囿鸿公司赔偿原告 231,171.2 元;4、驳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2、李淑萍。         故责任纠纷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230.5 元,被告囿鸿公司承担                             车公司承担
                                             5000 元,保全费 2020 元由吉林囿鸿公司负担。
                                             2019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一审判决:1、解除案涉汽车买卖合同;2、被告安
                                             徽博创公司收回五台案涉车辆并返回购车款 805000 元;3、被告安徽博创
                                             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320808.19 元;4、被告济宁商用车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
                                             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出
       原告:寿县百川                        庭费由博创公司负担 115595 元,济宁商用车公司负担 13000 元。2019 年
                                                                                                                                           预计维持一审判
 14    汽车运输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12 月 9 日寄出上诉状。2020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判            无
                                                                                                                                           决。现已结案
       司。                                  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五六项;3、安徽博创公司赔偿寿县
                                             百川公司购置税损失购车利息损失合计 104837.74 元;4、驳回寿县百川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28595 元,由寿县百川公司
                                             承担 1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8990 元,由寿县百川公司承担 4540 元,
                                             由安徽博创公司负担 14450 元。


                                                                             45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二审中。2018 年 11 月 1 日收到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济南鑫东润
                                       公司的买卖合同;2、被告济南鑫东润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 289255.04 元,
       原告:平泉县卧
                                       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购置税保险费与购车款合计 354851.02 元;3、驳                          预计维持一审判
 15    龙镇远东物流中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被告鑫东润公司自行将涉案车辆运回。案件受理                           决
       心。
                                       费 4661 元,原告负担 1350 元,被告鑫东润公司负担 3311 元。2018 年 11
                                       月 19 日收到济南鑫东润公司上诉状。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赔偿原告各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项损失 16609.41 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56213.4 元;3、被告
 16    原告:赖木妹。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太平洋保险贺州公司赔偿原告 38013.4 元;4、被告吉林兴宏运输有限公司
                                                                                                                                   车公司承担
                                       赔偿原告损失 5000 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8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公司赔偿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损失 34312.59 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120000 元;
 17    原告:肖再连。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3、被告山东宏宇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6500 元。案件受理费 2040 元由被
                                                                                                                                   车公司承担
                                       告山东宏宇公司负担。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7564.2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18    原告:张永华。                  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39287.03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求。                                                                                        车公司承担
       原告:中国人民
                                       2020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608 元                        预计维持一审判
       财产保险股份有   代位求偿权纠
 19                                    由原告承担。同日收到上诉状。2020 年 9 月 22 日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            无            决,现已二审结
       限公司丰县支公   纷
                                       判。                                                                                        案。
       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20    原告:任平原。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46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公主岭市盛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21    原告:王家得。                   偿原告营运损失 5000 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121800 元;3、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车公司承担
                                        2019 年 10 月 17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公司赔偿原告各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22    原告:夏广翠。                   项损失 22568.17 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2 元由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公司负担。                                                                    车公司承担
                                        二审中。2019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23    原告:张金玉。                   告 2000 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57900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讼请求。2019 年 4 月 1 日收到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状。                                             车公司承担
       原告:1、无锡市
                         财产损害赔偿   2020 年 5 月 11 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预计维持一审判
 24    万鸿运输有限公                                                                                                   无
                         纠纷           费 2294 元,鉴定费 8000 元,由原告无锡万鸿公司负担。                                          决
       司;2、储杏育。
       原告:鱼台华畅
                         产品生产者责   2019 年 6 月 6 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90                            预计维持一审判
 25    汽车销售有限公                                                                                                   无
                         任纠纷         元由原告负担。                                                                                决
       司。

                                        2019 年 9 月 2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291094.39
                                        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被告张庆 1310 元;3、被告卡车公司赔偿
                                        原告 4350 元;案件受理费 2258 元,卡车股份负担 1784 元,原告负担 474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26    原告:陈德武。                   元。2019 年 11 月 13 日收到陈德武上诉状: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判四被上诉人赔偿原告 348455.94 元;2、四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车公司承担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二审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陈德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
                                        受理费 617 元由上诉人负担。2019 年 9 月 4 日济南和兴公司履行完毕。




                                                                       47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103252.44 元;2、原告返还被告迅捷公司垫付的 20000 元;3、驳回原告
 27    原告:徐丰学。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50 元财产保全费 1020 元由被告卡车公司迅
                                                                                                                                             车公司承担
                                             捷公司李广林孙丕忠负担。
                                             2019 年 9 月 9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
                                             额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 34287.4 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
       原告:1、魏德法;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2199.1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28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2、司桂玲。        故责任纠纷         理费保全费 2399 元,原告负担 372 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 329 元,
                                                                                                                                             车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 678 元,被告王兆明卡车公司、山东宏宇运输公司
                                             连带负担 1020 元。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传票:2020 年 5 月 9 日开庭。2020 年 7 月 21 日收到                        预计无损失,现已
 29    原告:杜家钰。     产品责任纠纷                                                                                         无
                                             法院裁定书:按原告撤诉处理。                                                                    结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30    原告:陈胜。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2020 年 4 月 28 日收到传票:2020 年 5 月 11 日开庭。2020 年 6 月 11 日开
                                             庭调解。2020 年 6 月 24 日收到调解书:1、卡车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
       原告:莱芜市果
                                             包括车头)299000 元;2、被告山东亿豪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向                                已结案,6 月份已
 31    丰经贸有限公       保险纠纷                                                                                             无
                                             原告索要停车费、拖车费等费用;3、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之间再                               支付相关款项
       司。
                                             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 3050 元,由原告负担。6 月 28 日我方向原告汇
                                             款 299000 元。




                                                                             48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2019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给付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赔偿款 10000 元;2、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 15911.34
 32    原告:李府珍。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829 元由被告吉林囿鸿
                                                                                                                                        车公司承担
                                          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人寿
       财产保险股份有      保险人代位求                                                                                                 预计维持一审裁
 33                                       2019 年 12 月 24 日收到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无
       限公司临沂市中      偿权纠纷                                                                                                     定
       心支公司。
                                          2019 年 9 月 17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卡车公司、安徽君达公司赔偿原
                                          告车辆损失等共计 390905.6 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5007 元由原告负担 1425 元,被告卡车公司、君达公司负担 3582 元。2019
                                                                                                                                        预计维持一审判
 34    原告:单帅帅。      产品责任纠纷   年 9 月 30 日我方寄出上诉状。2019 年 10 月 14 日收到安徽君达公司上诉      394,487.60 元
                                                                                                                                        决,现已结案
                                          状。2020 年 10 月 3 日收到二审裁定书: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
                                          上诉人安徽君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14 元,上诉人卡车公司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164 元,均予以退回。
       原告:1、张新晴;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35    2、张新毅;3、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郭卫凤。                                                                                                                         车公司承担
                                          2020 年 7 月 14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卡车公司赔偿原告 676,140 元,
                                                                                                                                        预计维持一审判
 36    原告:谢保山。      产品责任纠纷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我方上诉,2020             676,140 元
                                                                                                                                        决
                                          年 10 月 16 日收到传票,10 月 27 日开庭。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37    原告:郭冬亮。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49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2020 年 5 月 19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卡车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的 20%
       原告:中国人民                  计 70940 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2786.25
       财产保险股份有   保险人代位求   元,被告负担 786.50 元。2020 年 6 月 1 日我方提出上诉。2020 年 7 月 31      71,726.50 元       预计维持一审判
 38
       限公司泰安市分   偿权纠纷       日法院短信通知:2020 年 8 月 12 日开庭。2020 年 9 月 3 日收到二审判决:                        决,现已结案
       公司。                          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572.7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7146 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2020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卡车公司对案涉车辆履行维修义
                                       务,对发动机进行修复,其中相关零部件免费修复;2、被告卡车公司赔偿
                                                                                                                                      预计维持一审判
 39    原告:许若青。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停运损失 190143 元;3、被告卡车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 5000 元;4、         193,581 元
                                                                                                                                      决
                                       驳回原告对被告冠县冠科公司的诉讼请求;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578 元,由原告负担 2399 元,被告卡车公司负担 3179 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40    原告:赵铁墩。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41    原告:赵青峰。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原告:鹿邑县富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42    通出租汽车有限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公司。                                                                                                                         车公司承担

                                       2019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一审裁定:因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预计维持一审裁
 43    原告:冯平花。   产品责任纠纷                                                                                    无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940 元,退回原告。                                                         定




                                                                      50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原告:中国人寿
       财产保险股份有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00                          预计维持一审判
 44                        追偿权纠纷                                                                                        无
       限公司盐城市大                        元,由原告负担。                                                                              决
       丰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
       原告:1、冯存娥;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45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2、卢旭。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本案一审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受理,传票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开庭。2020
 46    原告:仝兴童。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已重新起诉
                                             年 8 月 4 日,收到法院裁定书: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一审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受理,传票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开庭。诉讼                          预计败诉的可能
 47    原告:仝兴童。      买卖合同纠纷                                                                                  384,040 元
                                             金额 384040 元。                                                                              性较大
       原告:1、仇圣喜;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48    2、周蓉;3、周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乐浩;4、董凤英。                                                                                                                   车公司承担
                                             2020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石家庄科翔公司为案涉车辆更换
                                                                                                                                           预计维持一审判
 49    原告:杨明龙。      买卖合同纠纷      符合质量要求的整套发动机;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无
                                                                                                                                           决
                                             2900 元,由石家庄科翔公司负担。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赔偿原告医
                                             疗费等损失共计 120000 元;2、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0    原告:夏凤云。                        损失共计 91723 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其他被告不承担责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任。案件受理费 4667 元,原告负担 2800 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                            车公司承担
                                             公司各负担 933.5 元。




                                                                            51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1    原告:何鹏。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二审中。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任平原上诉状(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2    原告:任平原。                  1、改判一审判决,增加赔偿金额共计 370906.72 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车公司承担
                                       2019 年 12 月 30 日开庭。2020 年 8 月 28 日,收到法院调解书:1、卡车公
                                       司给予原告补偿 880000 元;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鉴定费;3、
                                                                                                                                     诉   讼   金   额
                                       本协议补偿为案涉车辆使用寿命周期内一次性全部补偿,原告此后不得就
       原告:前郭县新                                                                                                                2,094,186.41 元,
                                       案涉车辆或同类问题向卡车公司主张任何权利。4、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如
 53    鼎泷燃气有限公   合同纠纷                                                                                1,690,000.00 元      调解过程中预计
                                       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包括第三人继续转让车辆的情形),原告自愿承担
       司。                                                                                                                          可能支付 169 万
                                       转让车辆的所有问题和责任,保证第三人不再向卡车公司就本案涉及的问
                                                                                                                                     元。现已结案
                                       题主张权利,由原告向第三人承担责任。2020 年 8 月 31 日,我方付款,
                                       2020 年 9 月 8 日收到收款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4    原告:祝荣平。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5    原告:朱磊。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6    原告:李丽杰。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52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57    原告:李星达。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原告:霍林郭勒
                                             2020 年 5 月 18 日收到一审裁定书: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
       市满都拉煤矿有                                                                                                                    预计维持一审判
 58                       产品责任纠纷       一致,经释明后,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              无
       限责任公司扎鲁                                                                                                                    决
                                             40208 元由原告负担。
       特旗分公司。
                                             二审中。2020 年 6 月 17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                          预计维持一审判
 59    原告:李双明。     产品责任纠纷                                                                                     无
                                             受理费 3515 元由原告负担。2020 年 7 月 4 日收到李双明上诉状。                               决
                                                                                                                                         诉 讼 金 额 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1、中国重汽地球村电子商务公司支
       原告:嘉里大通                                                                                                                    2,396,219.57 元,
                          公路货物运输       付原告 2,177,560.79 元;2、中国重汽地球村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利息      2,396,219.57 元
 60    物流有限公司山                                                                                                                    预计中国重汽地
                          合同纠纷           损失;3、中国重汽地球村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律师费 5 万元,诉讼保全担保
       东分公司。                                                                                                                        球村电子商务公
                                             费 4302 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司会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由龙岩市永定区法院受理,2020 年 6 月 16 日开庭。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调解书:1、卡车公司补偿原告事故损失 41821 元;2、原告收到
       原告:龙岩骏达                                                                                                                    已结案,6 月份已
 61                       产品责任纠纷       补偿款后 3 日内出具收条;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后不得就此次事            无
       物流有限公司。                                                                                                                    支付
                                             故主张其他权利。案件受理费 704 元由原告负担。6 月 28 日我方向原告汇
                                             款 41821 元。2020 年 7 月 1 日,履行完毕。

                                                                                                                                         机动车交通事故
       原告:1、贾宸雅;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62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2、贾辉。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53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原告:1、仇圣喜;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63    2、周蓉;3、周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乐浩;4、童凤英。                                                                                                                 车公司承担
                                          2020 年 8 月 19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1、张华红赔偿 673249.11 元;2、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64    原告:孙国萍                       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一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项金额的 387309.27 先于张华红赔偿;3、驳回孙国萍其他诉讼请求。                                 车公司承担
       原告:中国人民                     2020 年 8 月 26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1、卡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                     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代偿款及鉴定费                               预计维持一审判
 65                        追偿权纠纷                                                                                  389,585 元
       限公司莱芜市分                     386040 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对山东亿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45                              决
       公司。                             元由卡车公司负担。2020 年 9 月 7 日提起上诉。
       原告:吴大忠;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66    兰秀芳;罗滕芝;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吴嘉欣;吴佳俊。                                                                                                                  车公司承担
                                                                                                                                         诉讼主体为济宁
       原告:任丘市昆
                                                                                                                                         商用车公司,申请
 67    仑运输有限公        产品责任纠纷   本案一审由河北省任丘市法院受理,传票定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开庭。                无
                                                                                                                                         人按照集团规定,
       司。
                                                                                                                                         代理诉讼。
       原告:临沭县庞                     本案一审由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受理,传票定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开庭。9
                                                                                                                                         预计败诉的可能
 68    大货物运输有限      产品责任纠纷   月 14 日当庭通知:9 月 24 日开庭。2020 年 10 月 14 日法院电话通知:2020      60,000 元
                                                                                                                                         性较大
       公司。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2:20 开庭。诉讼金额 60000 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
 69    原告:沙玉美。                     一审中。                                                                         无            责任纠纷均由送
                           故责任纠纷
                                                                                                                                         车公司承担



                                                                         54
       对方单位诉讼地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案由          案件进展                        预计损失的说明
         位及全称                                    预计损失

                               合计              6,309,656.82 元




                                      55
    上述诉讼中,发行人销售重卡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到一半以上,根
据发行人与物流公司签署的《商品车运输合同》,商品车运输过程中,若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事
故,所有损失、费用和开支由运输公司承担;且为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同要求运输公司应
在运输商品车前对运输的商品车购买交强险、全额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除交强险费用外,
保险费用均由运输公司承担。即该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项的预计损失将由运输公司/
保险公司承担,发行人未对该部分计提预提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账面因未决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余额 630.97 万元。发行人报告
期最近一期期末未决诉讼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未充分
谨慎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报告期最近一期,产品质量保证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20 年 1-6 月         37,554.73        17,011.27         2,530.67       52,035.33
    注:预计负债中的产品质量保证金额仅包含一年以上的部分,不包含其他流动负债中一年以
内的部分。


    发行人生产、销售重型卡车,按照国家法律以及销售合同约定,对售出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
责任,依据会计准则,发行人对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质量索赔费用,进行了预提,将其确认为预
计负债。
    发行人基于业务系统中产品质量索赔的历史数据,将实际发生的维修成本与以往年度的预计
进行比较,再结合近期市场情况,考虑相关产品核心零配件质量的稳定性以及未来人工及零配件
成本的变化趋势,同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对质量索赔费用进行了合理预提。报告期最近
一期,发行人产品质量保证计提政策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计提的计提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未充分谨慎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会计师对此核查意见如下:

    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获取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涉及未决诉讼的案件清单,并了解各宗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了解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期末未计提的大额诉讼损失;
    2、查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了解发行人最近一期是否存
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案件;
    3、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
开网站,了解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的未决诉讼的案件进展情况,查阅是否存在上述清单之外的未
决诉讼;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财务人员,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诉讼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的
具体情况,查阅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运输合同;

                                           56
   5、查阅发行人最近一期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索赔的相关条款约定,查阅质量索赔的历史数
据,复核质量索赔费用预提的计算过程;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复核发行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
处理等,比较预计负债计提范围、方法、比例等关键信息是否与以前年度一致。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最近一期,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未决诉讼等或有负债事项计
提负债合理。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