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3-17
证券代码:00095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基于审
慎性原则,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等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1、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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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 701,107,859.30 元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
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张宏、马增荣、周书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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