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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4-0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
责权限,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促进公司高效、
有序运作,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
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决
策、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具有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
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
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 诚信勤勉,清正廉洁;
    (六)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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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
    (七)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公司运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可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解聘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解聘副总经理,
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提案,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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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各项交易事项。审批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其它各项资金支付款项;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与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限;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经营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确保公司现有
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
职责,并应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
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确保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完成;
    (四) 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利润
分配、使用方案;
    (五)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
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七)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八) 抓好公司的生产、服务工作,搞好生产管理;
    (九) 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
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十)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为公司树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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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企业形象;
    (十一) 加强廉政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社团组
织工作;
    (十二)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保工
作;
    (十三)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公司员工的计
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员工培训
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以下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
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九)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
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社会公众利益有要求。
    (十一)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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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十二)不得从事可引致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二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及分工: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关部门的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在
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企业投资计划。
    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
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
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在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
面的意见;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进
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
准;日常费用支出,由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 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为本公
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担保前应由财务部门就被担保方的申请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出意
见报总经理审查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总经理与债权
人签订担保协议书,对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与被
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并责成财务部门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贷款
人贷款使用和经营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贷款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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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
并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 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等工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由总经理组织制定相关制
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
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包括月度经
营管理工作例会及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管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根
据需要确定时间,由办公室提前发出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
理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副总经理提议,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需要决策应对时。
    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
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如遇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
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
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
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
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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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
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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