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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04-3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
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
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
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
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新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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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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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交所上市的 A 股、B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
本办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根据
证监机关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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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要求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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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
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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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过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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