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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1-04-3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重汽集团
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或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上市规则》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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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8. 提供财务资助;
       9. 提供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6.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各自权限批准的其他交易;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办
理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
律。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
案。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三
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
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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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7.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
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
它法律形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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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
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
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或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应经相应程序罢免其
职务;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
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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