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5-18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
规定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
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主动、
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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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并负责执
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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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对外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事会应当
对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有配
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
够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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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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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
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本管
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本管理
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为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
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
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
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
况,对公司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
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
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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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及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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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
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
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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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
购股份方案、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事项形成相关决
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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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27、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公
司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之前,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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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
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
司的关联人进行《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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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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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
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
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
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上报;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
十二条所列示的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
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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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
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审核;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
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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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
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
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
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
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
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
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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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
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1、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
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
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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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
然人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情
形之一的。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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