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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5-18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主观
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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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
故处理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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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
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
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
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
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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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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