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1
证券代码:00095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 号)的规定,作为中国
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情况的了
解,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 2021 年度累计和关联
方发生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
股份有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实际发生对外担保 2,000 万元。除此外,
没有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
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
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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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
公司对 2021 年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
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
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均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
基本实现。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2、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的
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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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合并净利润为 1,668,749,932.89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 1,037,901,782.76 元。2021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为 865,886,419.16 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考虑到股东利益
和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生产经营结果以及未来发展的需求,公司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交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按照 2021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计提 10%的法定公积金;
2、按公司 2021 年末总股本 1,174,869,360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 352,460,808.0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为按揭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事项的程
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于为按揭及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担保的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公司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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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拉动公司整车产品的销售,风险可控,同意该
担保事项。
六、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修订《金融服务协
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本着客观、公平、
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及修订
协议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公司此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定价合理、价格公允,有利
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原则,有利于公司发展。
2、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关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符合事实
情况,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
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
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
意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按《金融服务协议》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
服务。
4、公司现行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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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七、关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
地反映了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重汽财务公司
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汽财务公司业务范
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
会的严格监管。
八、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并能
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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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涉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议,我
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张宏、马增荣、周书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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