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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汽:中国重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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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
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接受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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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
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日常业务负责
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协调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
司有义务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草
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状况,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跟踪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各项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向
公司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和参考;
    (三)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网络平台(满足
网上路演和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的需要)。利用公司信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
电话、传真的畅通,确保投资者的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
所应披露的各种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座谈会、研讨会及网上
路演,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提问和咨询;收集相关
信息,将投资者的建议、评价和期望传递给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
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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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等工作;
    (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事
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重大和危机发生后,迅速采取
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或者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单位良好的工作业务关系;保持与中介机构、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的业务交流和合作伙伴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学历水平,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运作、财
务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熟悉财务会计、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生产流程、产
品技术、原材料采购供应、市场营销和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诚实信用,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学习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定期利用
各种形式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方面的培训,学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提高对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手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的《信息批露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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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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