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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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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7)第 553-2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 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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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2017 年 10 月
                            法律意见书
24 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

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法律意见书
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7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

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

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10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5:00 至

2017年10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124,743,5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212%。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7

年10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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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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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书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6,63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7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法律意见书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1、《关于调整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55,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8%;反

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771,5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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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16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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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01%;弃权771,53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336%。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55,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8%;反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771,538股
                           法律意见书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163%;反对
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01%;弃权771,53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33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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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黄   炼                             张咸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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