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2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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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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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7)第 553-2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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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 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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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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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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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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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
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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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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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7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
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
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10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5:00 至
2017年10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124,743,5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212%。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7
年10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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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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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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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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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6,63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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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7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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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1、《关于调整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55,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8%;反
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771,5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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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16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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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01%;弃权771,53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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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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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55,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8%;反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对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771,53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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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163%;反对
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01%;弃权771,53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33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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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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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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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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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黄 炼 张咸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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