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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 河化            公告编号:2017-10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
滩大厦 28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5,560,227 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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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 河化         公告编号:2017-102


公司总股份的 42.69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743,589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4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16,6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7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66,63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16,6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77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
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755,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88%;
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771,5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163%;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01%;弃权 771,53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33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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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 河化          公告编号:2017-10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755,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88%;
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771,5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163%;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01%;弃权 771,53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336%。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张咸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
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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