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8)第 553-3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9年 3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1 法律意见书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2019年 3月 法律意见书 29 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 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法律意见书 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9年4月2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 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施伟光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日15:00 至2019年4月2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26,782,2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3.1145%。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9 年3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 法律意见书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大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书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39,35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4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3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37%;反 对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585%;弃权 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法律意见书 同意2,6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504%;反对 法律意见书 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30%;弃权1,759,3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4.5066%。 法律意见书 议案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127,09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260%;反 法律意见书 对7,768,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863%;弃权 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379%;反对 7,768,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0555%;弃权1,759,3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66%。 议案3《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7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67%;反 对7,98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456%;弃权 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37%;反对 7,98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497%;弃权1,759,3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法律意见书 14.5066%。 法律意见书 议案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126,943,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164%;反 法律意见书 对7,97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398%;弃权 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份的1.2438%。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036%;反对 7,978,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845%;弃权1,699,3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19%。 议案5《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3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37%;反 对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585%;弃权 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504%;反对 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30%;弃权1,759,3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66%。 议案6《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6,90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86%;反 法律意见书 对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5%;弃权 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份的1.2438%。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11%;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970%;弃权1,699,369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19%。 议案7《关于公司2019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0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86%;反 对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5%;弃权 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2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11%;反对 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970%;弃权1,699,3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19%。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55,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48%;反 对7,966,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313%;弃权 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6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1.2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2,4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984%;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7,96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897%;弃权1,699,369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19%。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黄 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