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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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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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 543-5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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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高红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
响,本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0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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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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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0年4月23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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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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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年4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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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50,355,657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1.0671%。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0
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未到现场的董事、监事则通过视频
方式参会,本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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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12,93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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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36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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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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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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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57,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51%;反
对11,311,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64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206%;反对
11,311,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794%;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56,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87%;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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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712,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13%;弃权0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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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3,700,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7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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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2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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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39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74%;反
对11,169,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0%;弃权2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898%;反对
11,169,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976%;弃权2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2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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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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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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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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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朱继斌 高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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