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24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 *ST 河化 公告编号:2020-03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23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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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164,768,59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5.0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355,65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1.0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14,412,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3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14,412,93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9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14,412,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36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
表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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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457,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351%;
反对 11,311,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1,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206%;反
对 11,311,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79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56,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987%;
反对 10,71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773%;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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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0,712,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322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395,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974%;
反对 11,169,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90%;弃权
2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9,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898%;反
对 11,169,6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4976%;弃权
2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12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高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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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
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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