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04-29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河池
化工”)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
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
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
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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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
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
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
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尿素、复合肥、液体二氧化碳、甲酸、硫酸
铵、元明粉、草酸、硫磺、合成氨、工业甲醇、液化甲烷的生
产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有
机-无机复合肥、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等肥料
的生产和销售;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涂装工
程,建构筑物防腐蚀,金属镀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食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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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包装生产(仅限租赁广西河池金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
项目)、煤炭购销。
2、 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有机-无机复合肥、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微
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叶面肥的生产、销售;化肥、饲料、化
工产品(危化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农药(属于危化品农药除
外)、有色金属、农业机械设备、食品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
(限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煤炭购销;仓储服
务(危化品除外);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农业环境治理、经济信
息咨询。
3、重庆南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票据式经营:4-甲基-1-N、N-二乙基-1、4-丁
二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
般项目:医药中间体(除化学危险品及药品)、医药原料(不含
药品)、农药原料、化学合成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生产、销售
及其技术研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
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重庆南松凯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生产危险化学品:1-二乙基氨基-4-氨基戊烷
(150吨/年,化学合成法,氨化反应釜、氨氢化反应釜、精馏
釜(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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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原料药、药品研发、生
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植物提取物的技术研发及生产;医药中
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生物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
咨询;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公
司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报告、资产
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外
投资与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子分公司管理制
度、发展战略、人力资源、IT信息系统、企业文化、社会责任
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1、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
业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独立董事的工作细则。
2、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报告:包括会计科目维护、会计岗
位分工、会计核算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凭证的编制复
核与审批、财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分析、银行预留印鉴
管理、货币资金审批制度、会计资料的交接与保管等的制度与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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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资产的采
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盘点清查、折旧、报废清理、
登记入账等的制度与流程。
4、采购与付款:包括制定采购计划、原材料验收与入库、
供应商发票的获取、定期对账、支付货款、供应商评审、登记
入账等的制度与流程。
5、销售与收款:包括接受客户订购、开具发货通知单、发
货、开具发票、收取货款、登记入帐、定期对账等的制度与流
程。
6、合同管理:包括各类合同的分类管理、签订、履行、变
更、解除、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环节的制度与流程。
7、关联交易:包括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以及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体系、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与监
督的相关制度与流程。
8、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包括对重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风险控制、可行性研究、投资效益评
价、执行过程监督、异常情况报告等相关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9、内部审计监督: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岗位设置、职责与
权限、工作计划与结果报告等环节的制度和程序。
10、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质量、重大信息保密、
内幕知情人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力与义务、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环节的制度和程序。
11、子分公司管理:包括负责人委派、总部对财务投资人
事等业务的统一管理、总部各职能部门对子分公司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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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和程序。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
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 》( 财 会 [2008]7 号 )、《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配 套 指 引 》( 财 会
[2010]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企业规模、
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
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由该缺陷可能
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
于两方面因素:一是该缺陷是否具备可能导致企业内部控制不
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二是该缺陷单独或连
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根据缺陷可能导
致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量标准: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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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超过本期利润10%或营业收入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一项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超过本
期利润5%但不超过10%,或营业收入3%但不超过5%则认定为重要
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
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如果一项缺陷或者缺陷组合导致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如
下行为或事项,或者该缺陷或缺陷组合能够直接导致如下行为
或事项的发生,该缺陷或缺陷组合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
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
效。
如果一项缺陷或者缺陷组合导致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如
下行为或事项,或者该缺陷或缺陷组合能够直接导致如下行为
或事项的发生,该缺陷或缺陷组合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
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
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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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
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从公司治理、运
营、法律法规、社会责任、企业声誉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确
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程度的评价标准。
定量标准为:
如果一项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
本企业总资产(净资产或销售收入)的1%认定为重大缺陷;如
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
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但仍应
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
陷。
定性标准为: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
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
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
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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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我们认识到,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施伟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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