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 543-6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高红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0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0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
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
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24,493,58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4.0033%。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0
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9,6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3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2
法律意见书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8%;反
对4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305%;反对
4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69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8%;反
对4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2%;弃权0股(其中,
3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305%;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4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695%;弃权0股(其中,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6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8%;反
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140%;反对
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8%;反
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140%;反对
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57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7%;反
对4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3%;弃权0股(其中,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717%;反对
4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28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公司 2020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8%;反
对4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6%;弃权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140%;反对
4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29%;弃权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高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