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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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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 543-6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高红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0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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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0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
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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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
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24,493,58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4.0033%。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0

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9,6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3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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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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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8%;反
对4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305%;反对

4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69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7,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8%;反
对4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2%;弃权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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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305%;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4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695%;弃权0股(其中,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6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8%;反
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140%;反对

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8%;反

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140%;反对

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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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57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7%;反
对4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3%;弃权0股(其中,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717%;反对

4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28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公司 2020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6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8%;反

对4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6%;弃权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140%;反对

4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29%;弃权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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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高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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