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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7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第 559-1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高红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0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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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0年9月16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

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6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法律意见书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96,556,347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3.6860%。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0

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839,03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11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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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377,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886%;

反对 6,017,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21,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7560%;反

对 6,017,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44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2.00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689,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800%;

反对 67,705,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200%;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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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 2,3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9%;反对
                            法律意见书
21,504,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081%;弃权 0 股(其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议案3.00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增选王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1,888,487 股

    3.02.候选人:增选范赛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1,890,39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增选王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32,830 股

    3.02.候选人:增选范赛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34,736股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了表决。议案

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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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