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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河池化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第 559-3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
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1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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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
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法律意见书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09,556,27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9.9234%。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5月13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扩散的需要,未到现场的其他董事、监事则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本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1,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6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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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法律意见书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法律意见书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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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0年度财务报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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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法律意见书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1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7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1%;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089%;反对
3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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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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