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河化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草案)2021-08-2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草案)




       二 O 二一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
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
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提案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2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3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一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有紧急事由,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议题和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一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
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4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授权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六)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七)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5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监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包括监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
式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
为出席;关联监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五)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6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
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案采取逐项报
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监事会应该给予每个议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监事可以在会前向监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监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并由有表决权的监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表决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监事会办公
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会议主持人在一名监


                              7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监事
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8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9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实施
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