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1)第 546-1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1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2021年9月11日,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的报刊及网络进行补充公告召开现场会议的具体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年9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49,670,5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0.8800%。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受疫情及台风影响,未到现场的 董事则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 参加现场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79,25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法律意见书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8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法律意见书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4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50%;反对7,653,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88%;弃权64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法律意见书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法律意见书 议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4.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法律意见书 议案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法律意见书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6.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7.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法律意见书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8.00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9.00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议案10.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4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88%;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761%;弃权649,1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1%。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2,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176%;反对 7,6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64%;弃权649,150股(其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1%。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议案的表决。议案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 法律意见书 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