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广西河池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 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系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经广西体改委桂体改股(1993)32 号文批
码 000953,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一 准,由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作为独
九九三年七月三日,系经广西体改委桂体 家发起人,将广西河池氮肥厂整体改组,
改股(1993)32 号文批准,由广西河池化 以定向募集方式募集社会法人股和内部职
学工业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广西 工股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
河池氮肥厂整体改组,以定向募集方式募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取
集社会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设立的股份公 得注册号为 451200000002988 号的企业法
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工商行政管 人营业执照。
理 局 注册 登 记, 公司 取 得注 册号 为
45120000000298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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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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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何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情形。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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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
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指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
助。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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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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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况。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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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详细规定独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
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产生和更换、职 度,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责和权利等内容。独立董事制度由董事会 产生和更换、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独立董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事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等交易事项,按以下标准进行审议: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除外),
…… 按以下标准进行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
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 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审议。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
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提 审议;
出意见,董事长签署后实施。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 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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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有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关规定执行。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 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提
出意见,董事长签署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涉及的交易
金额的计算方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者其他规定进行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
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或质押);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的权限,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三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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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中期报告。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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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案的审议程序 案的审议程序
…… ……
(二)公司符合前述第一百六十五条 (二)公司符合前述第一百六十七条
规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 规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
分红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 分红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
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五条规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七条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一十 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工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
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二、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的授权
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手续。本次变更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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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工商变更登记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 。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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