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1)第 546-2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2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 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 法律意见书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5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法律意见书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190,074,27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1.9155%。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2 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疫情影响,未到现场的董事则通 过视频方式参会,本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 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9,2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法律意见书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7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法律意见书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议案1.00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708,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4%; 反对3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27%;反 对 3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171%;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议案2.00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 法律意见书 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 4.6401%。 议案3.00 《2021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议案4.00 《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法律意见书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45,900 股(其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议案6.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22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 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66,719,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587%; 反对24,298,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173%;弃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法律意见书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议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36%;反 对 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63%;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40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31 jgj 5i1Hf M Cii ~ ) ~ ft J5ff ~ GRANDALL LAW FIRM (NANNING) 0~**M**~~~'~*ttff*~*~ ,B~*~ ' ~~0 ~M**~~ij ~ 0~tt ~~~, ~A~ili~~~Al ~~, * * )Jt fl ff 5fr1 1A tt *- ~ ~ i;i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