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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
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
下简称“15号解释”),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15
号解释。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三)变更日期
    根据15号解释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
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
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
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
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
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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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
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