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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
华”)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
公司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
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情况发表意见。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
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
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向关联企业借款有助于解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属于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切实需要。交易的定价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本项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
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益浩、潘勤、薛有冰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