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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油气:200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2004-05-12  

						
股票代码:000956     股票简称:中原油气    公告编号:2004-006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年会于2004年5月12
日在中原油田宾馆中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恩学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或者受托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2908.105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87465万股的7
1.9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52165万元。根据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5216.5万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5216.5万
元后,尚余未分配利润41732万元,加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05256.8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6989万元。董事会提议,以2003年末股份总数8.7465亿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7493万元;尚余129496万元,结转下
年度分配。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注气压缩机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关联交易公告和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公告和独立董事意见见2004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项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回避,不参加表决。其他出
席本决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人,持有943.1054万股,表决结果如下:
    943.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7、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告见2003年10月27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8、审议并通过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告见2003年10月2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继续聘任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年审计费20万
元,该所为公司审计所发生的差旅费自行承担。
    62908.1054万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年会聘请了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李晓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年会表决通过的以上决议均
构成本次股东年会有效决议。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
    2、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年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