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改变储量有偿使用费和油田维护费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财经字[1999]863号文件),本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成本核算项目将发生以下重大变化: 1、本公司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7]303号文件规定按原油80元/吨、天然气40元/千方提取进入生产成本的油气储量有偿使用费取消,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再交纳。 2、本公司按照原石油工业部、财政部(81)财企字第123号文件规定使用范围提取进入生产成本的油田维护费取消。 3、油气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年限由6-14年改为8-14年。 特此公告 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中原石油勘探局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中原石油勘探局(下称“勘探局”)持有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51,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转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勘探局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全资拥有的国有企业。中石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批准,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等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石化将勘探局持有的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注入股份公司。因此,中石化重组完成后,勘探局持有的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51,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75%,转由股份公司持有,仍为国有法人股。勘探局将不再持有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44号文,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变更持有人所涉股份无质押和法律争议问题。 四、本次划转前六个月,勘探局的高管人员及其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人员没有持有或买卖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已流通的股份的行为。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文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44号文 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 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人变更事宜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根据重组方案,中石化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等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石化将下属全资的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注入股份公司。中石化重组完成后,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所持本公司的51,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75%,转由股份公司持有。股份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仍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44号文及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变更前后主要股东变化如下: (一)变更前主要股东情况 持股人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 51,000 75% (二)变更后主要股东情况 持股人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 51,000 75% 五、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文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44号文 4、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持有的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51,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转由本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重组方案,中石化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化工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等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本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石化将其下属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持有的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注入本公司。因此,中石化重组完成后,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所持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51,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75%、将转由本公司持有,本公司将成为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仍为国有法人股,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份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44号文及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的批准。 三、本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主要从事石油化工勘探、生产及矿产品的营销;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营销;石油化工管道运营等业务。 四、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五、本公司承诺在一年内不出让所持有的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在一年内不收购该公司上市流通的股份。 六、本公司目前并无改组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意图。 七、本次信息公告前6个月内,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法人没有买卖中原油气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上 市 流 通 股份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文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44号文 4、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