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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002001-01-16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         
                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章程规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月14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24701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16%。公司董事、监事、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也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百分之百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春彦  
                                              200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