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关于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08-31
证券代码:000957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公告编号:2018-03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通客车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财务公司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等。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财务
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
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于2018年8月28日经本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孔
祥云、李树朋、宓保伦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概况
企业名称: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40-1号
企业性质:国有法人
法定代表人:申传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7828707N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
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关联关系介绍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各项金融服务交易金额达到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该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自本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不高于人民币15亿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不高于人民币20亿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不高于人民币25亿元,财务公司
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关利息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2.2亿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
融服务。
(二)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
国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担保、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
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其
它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
3、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
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也不高于内部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结算服务费标准。
4、除以上业务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
价格或中国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可能危及公司存款资金安全的情形或其他事项,财务公司应及时与公司
召开联席会议,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
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
固定资产,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等措
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上市公司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五、审议程序
(一)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孔祥云、李
树朋、宓保伦予以回避表决。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项交易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
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
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
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切实可行。
六、交易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
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4、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5、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