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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关于下属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及智慧农业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18-087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及智慧农业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红色番茄”)和中
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智慧农业”)收到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津 02 民初 280 号,就天津市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煤炭
交易公司”)与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发生的运输与仓储合同纠纷
一案,天津二中院给予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运输与仓储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2018 年 3 月 7 日
     开庭时间:2018 年 10 月 10 日
     裁定时间:2018 年 11 月 2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立即支付天津煤炭
交 易 公 司 截 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止 已 到 期 的 物 流 服 务 费 人 民 币
21,271,548.68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立即支付天津煤炭
交易公司物流服务费的滞期费用人民币 610,361.83 元、滞纳金人民币
1,759,232.70 元、和违约金 125,605.24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全费用、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拍卖或变卖费用、税务费用)、律师费由
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承担。
     4、增加诉请如下:
     (1)判令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立即支付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止已到期的物流服务费 2,645,254.05
元;
     (2)判令追加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支付上述物流服务费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的滞期费用和滞纳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为滞纳期
费用 16,825.79 元、滞纳金 50,477.36 元。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 26,479,305.65 元。
     2018 年 4 月 13 日,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收到
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津 02 执保 43 号,就天津煤炭
交易公司与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智慧农业发生的运输与仓储合同纠纷一
案,天津煤炭交易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天津二中院给予裁定。
     天津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煤炭交易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基红色番茄、中基智慧农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3,766,748.45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二中院经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
及智慧农业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第三百八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天
津二中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基红色番茄及中基智慧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天津煤炭交易公司支付物流综合服务费 21,525,122.00 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煤炭交易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4,197.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179,197.00 元,
由原告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负担 35,839.00 元,由被告中基红色番茄及智慧
农业负担 143,35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二中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所涉诉讼事项的物流服务费款项
为公司应付而未付款项。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构成
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津 02 民初 280 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