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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18-095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红色番茄”)收到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18)津 02 民初 3 号,就天津市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煤炭交易公司”)与中基红色番茄发生的运输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天津二中院给予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运输和仓储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2018 年 1 月 2 日
    开庭时间:2018 年 9 月 26 日
    裁定时间:2018 年 11 月 15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中基红色番茄诉讼请求:
    2016 年 12 月 29 日,案外人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
慧农业”),与被告天津煤炭交易公司签订了《物流综合服务合同》
(H/JHJ.WD16-03)。约定把智慧农业的番茄酱从新疆指定存放地运至天津
港船边全程服务的十项内容:包括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费用结算与支付、
合作期限、保密条款、提前解除与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及其他
等等,合同附件还约定了货物存放地和全程运费及标准。
    鉴于红色番茄与案外人智慧农业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润),
红色番茄亦有发运天津港和出口番茄酱的业务。因此,为简化程序,红色
番茄就委托案外人智慧农业按上述合同内容代为履行。而且,在 2017 年 6
月 28 日,案外人智慧农业与红色番茄向天津煤炭交易公司出具了《证明》
(案外人智慧农业履行合同的内容实为代理红色番茄履行的内容),对此,
天津煤炭交易公司予以认可。之后,2017 年 8 月 30 日,红色番茄与天津煤
炭交易公司就承运和管理的红色番茄权属 2016 产季番茄酱物流费用单价确
定及付款方案又达成《会议纪要》。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红色番茄发现天津煤炭交易公司存在下列
违反《物流综合服务合同》第 2.3(1)(2)(3)条、第 3.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运输货物延期、目的地错误、运输期间遗失货物、擅自将
货物给付第三人、多次拒绝按红色番茄的指令出货等等行为,这些违约行
为直接导致红色番茄与客户的购销合同无法履行,给红色番茄造成了极大
的经济和商誉损失。红色番茄虽多次严正要求天津煤炭交易公司改正和补
救,但天津煤炭交易公司却一直以先结算运费及仓储费为由对抗(红色番
茄已结算部分运费和仓储费)。对此,红色番茄提出应严格按《会议纪要》
约定核定运费和仓储费,但天津煤炭交易公司却予以拒绝这一合理要求,
致使双方出现僵局。现合同已近终止期限,天津煤炭交易公司仍未采取任
何改正和补救措施,红色番茄的经济损失业已形成且无法挽回。无奈,红
色番茄只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维
护红色番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就上述内容,红色番茄向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赔偿未按出货指令而给红色番茄造成的
经济损失 12,398,555.95 元;
    2、请求判令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赔偿运错目的地而给红色番茄造成的经
济损失 1,408,247.90 元;
    3、请求判令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赔偿私自出卖货物而给红色番茄造成的
经济损失 1,530,120.00 元;
    4、请求判令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赔偿在运输过程中遗失货物而给红色番
茄造成的经济损失 5,645,000.00 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 20,981,923.85 元。
    5、请求判令天津煤炭交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过
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一十
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天津二中院判
决如下:
    一、天津煤炭交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基红色番茄损失
295,831.20 元;
    二、驳回中基红色番茄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6,71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151,710.00 元,
由中基红色番茄负担 136,710.00 元,由天津煤炭交易公司负担 15,0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二中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构
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津 02 民初 3 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