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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2023-01-14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有效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年度预算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以年度为单位,根

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薪酬的

收入分配制度。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目标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职激励两部分构

成。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任职激励由任期激励、股

权激励、专项奖励构成。

    年度薪酬不超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的考核年度兵团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 8 倍。

    任期激励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之和的 30%。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薪酬的基本生活所需及

职务工作保证,基本薪酬的设计和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重要性、
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不与经营

业绩挂钩。原则上按年度薪酬总额的 50%核定。
    基本薪酬标准: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薪酬系数为 1;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综合,以企

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 0.6-0.9 倍确定,平均不超过 0.8。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在公司内部兼职的,报酬标准按照兼职职务报

酬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

获得的激励性薪酬,主要体现当期经营成果。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挂钩,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发放,其标准值按照主要指标的“考核目标”、“力

争目标”、“挑战目标”三档完成情况,分别按年度薪酬总额比例的 50%、

70%、100%发放绩效薪酬。

    党建、经营风险防控、质量管理、安全事故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任职激励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

    (一)任期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标准按照不超过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即

任期激励收入=个人任期∑(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

    (二)股权激励: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为了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制度,公司也可适时推行员工持股

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的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确
定。

       (三)专项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上级有权机构给与的专项奖励、

战略实施重大贡献奖和专项特别奖等。战略实施重大贡献奖是对战略

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个人奖励;专项特别奖是根据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完成专项任务并在自主创新、兼并重组、资本运作、

重大投资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奖励。

       任期考核评价体系由经营目标和运营管控目标构成。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核算、报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发放。

       第十条 津贴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劳务费用的补偿。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效益增长挂钩。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效益

增幅,如有特殊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公司代扣代缴;且薪酬中不包含职工福利费、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等报酬。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

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比

较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净资产收益率。
    (二)分类指标:包括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成本费用总额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重、流动资产周转率、技术投入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
和筹资贡献。

    (三)比较指标:包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和党的建设。安全生产

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参照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处罚意见酌情考核。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指标考核

    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权重设置分值,以打分方式进行考核,根

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根

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确定相应等级,再按得分和等级计算相

应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只能在一家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其他公司领取工资、奖

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考核年度和任期内职务变动的,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自岗位变动次月起,除按当

年在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

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原职务薪酬。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

在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
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岗位的,除按当年在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

薪酬。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公司同意领取的收入外,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津贴、福利费等按照公

司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目标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经济形

势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换,本办法规定与之相抵触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同意后,可修改或变更有关考核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