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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旅游:桂林旅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21-04-08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1-015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送
达的《民事上诉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不服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
桂 0304 民初 267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
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件,舒峥就本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提起诉讼。该案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开庭审理。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象山区法院(2021)桂 0304 民初 267 号《民
事判决书》。象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航集团之间存在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即构成关联方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旅游股份公司作出《桂
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0-075)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象山区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1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1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舒峥
    被上诉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 0304 民初
267 号案件(下称“原审案件”)判决;
    2、判令撤销被上诉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判令原审案件诉讼费及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推导出的“不能
认定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航集团构成关联方”(原审判决书第 16 页)的结论是
完全错误的,应予纠正。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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