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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旅游:桂林旅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8-28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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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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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
适用)。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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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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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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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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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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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公司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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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
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职


                                     10
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部门、所在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上述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的
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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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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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在公司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部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接到公司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
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
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部门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依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预算执行情况、
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基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资产负债和损益、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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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前述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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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来公司调研采访时,公司应当要求上述
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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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为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公司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16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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