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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9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桂通诚律意字(2021)21005-1 号




                 http://www.gtclf.com
               电话/传真:0771-5520114
  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 3 号盈都东盟时代广场 1 号楼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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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桂通诚律意字(2021)21005-1 号


致: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廖国靖、王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
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
资料及公告,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已向本所承
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的、有效的及全面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信
息披露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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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桂林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召
开,地点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 35 号天之泰大厦 12 楼 1221 会议室,
由董事长李飞影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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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135,308,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5
4%。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于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6,891,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237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参加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41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6%。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
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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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向公司提供。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对《会
议通知》已列明的事项搁置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持有
公司表决权股份 66,120,473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772,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8367%;反对 8,4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56,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791%;反对 8,415,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893,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7805%;反对 8,4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9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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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56,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791%;反对 8,41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00%;弃权 1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893,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7805%;反对 2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弃权 8,1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6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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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    铸




                            经办律师:


                                             廖国靖




                                            王    霞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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