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名并审核同意,聘任禹万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查阅了禹万明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禹万明先生 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禹万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 童朋方 安国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