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8-10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
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
据该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公司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按照文件
的要求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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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原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应收账款”、“应收票
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付利
息”、“应付股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物资”、“在
建工程”、“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科目的列示进行调整,并将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要求,公司对资产负债表中“应
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
“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
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
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
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2.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研
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
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公
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
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
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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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或损失在此项目列示。
3.该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
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计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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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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